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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三审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监会人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兰州晚报 2012-12-25 14:00 大字

据新华社电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修订草案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按此规定,证监会领导人员在离职3年后、普通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后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三审稿重新界定了适用基金法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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