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污点不再终身制 关键是打破银行单方认定制
□何勇
日前,有商业银行证实,央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已经上线,2009年10月以前的信用卡、贷款逾期均不再展示,且此后逾期记录留存的时间为5年。此举意味着市民的逾期负面记录不再伴随终身,若持续5年按时足额还款,可还回信用清白。(11月3日《重庆商报》)
从2009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在《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首度提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保存5年开始,经过三年努力,现在个人信用污点只保留5年终于变成现实,打破了个人信用污点终身制,走向五年有期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应当说这是不小的进步,符合民意,满足了我们广大消费者重建个人信用的需要,给消费者一个洗新机会,也有利于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促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
但是,要让个人信用污点有期制发挥作用,不招致消费者不满和反对,不让消费者怀疑,其前提条件必须是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报告本身要有信用,能让消费者信服,没有信用的个人信用报告即使保留一天都无法令消费者信服和满意。
事实上消费者对于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最大的不满并不是信用污点伴随个人终身,不是害怕信用污点会在很多方面影响一个人一辈子,而是对于信用报告本身不服,认为银行出台的个人信用报告本身不公平,不具有信用度。换言之,关键问题就是个人信用报告不能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
不可否认,个人信用污点的产生,很多时候责任的确在于消费者个人,比如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造成信用卡、贷款逾期不还等。但是,有时候个人信用污点的产生并不是因为消费者个人失信,而在于银行自身的无耻和实行霸王条款,是银行与消费者之间不对等地位造成的结果,责任不在消费者。比如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消费者存在个人信用污点,从表面上看,直接原因是我们消费者欠银行的钱,但是造成消费者欠银行钱的原因并不是我们贷款不还,而是我们存款没取、没销户,结果不再使用卡之后,仍然每年被银行强制收取年费所造成。本来消费者在银行里有存款,结果几年过去,没取款,就变成了消费者欠银行钱,造成了消费者在银行留下个人信用污点,这样的个人信用污点当然不公平。
另一方面,实际上在广大消费者眼中,恰恰是银行不讲信用,大量媒体报道银行乱收费,这方面就没有信用度可言。从这个角度说,银行发布个人信用报告,实质上是让没有信用的商业机构对普通人的信用做评价,更别说个人在银行有了信用污点之后,银行会及时免费通知个人了。
因此,笔者认为,打破个人信用污点终身制,首先是要打破个人信用报告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的机制,建立起公平合理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消费者必须拥有话语权,要参与个人信用评价,银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污点的确立必须通知消费者本人。同时,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部门,为消费者提供申诉渠道,让消费者享有对个人信用污点辩驳权。
(据11月4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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