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污点:从“无期”变5年 央行征信中心:新版信用报告逾期信息展示期限为5年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于昨日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个人征信系统的新版信用报告(即2011版信用报告)已于2012年8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所有接入机构都应查询新版信用报告并以其为准。
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事业单位,为独立法人。
相比旧版,新版信用报告对逾期信息设定了5年的展示期:信用报告展示消费者“最近”5年内的逾期记录(“最近”5年是指从报告生成时间起前推5年)。此外,考虑到个人征信系统的实际情况,2011版信用报告将逾期信息的起计时点定于2009年10月。旧版信用报告对逾期信息的展示期限没有规定,消费者(即信息主体)发生过的逾期信息将“一直展示在信用报告中”。因此,业内人士曾戏称这一变化为:“信用污点”保存年限由“无期”变为“5年”。
征信中心相关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征信中心将信用报告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机构做参考,信用报告在查询时点如实展示个人征信系统记录的金融机构已报送的信贷信息,并不对消费者(即信息主体)的逾期行为作出评价,因此,逾期记录不宜被称为“信用污点”。
除了逾期信息保存期限由“一直展示在信用报告中”到“只展示最近5年内的逾期记录”,新版报告还改变了以往以表格为主的展示方式,更直观易读。此外,还预留了资产处置、保证人代偿等信息的展示区域。
旧版的信用报告也被称为2004版信用报告,于2006年正式上线,运行了近7年的时间。
经过程序开发和业务测试,新版信用报告于2011年9月19日开始试运行。考虑到各接入机构业务调整的客观需要,实现新、旧版信用报告的平稳过渡,个人征信系统设置了为期10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新、旧版信用报告双线运行并仍以旧版为准。
2012年8月1日,新版信用报告正式投入运行,替代旧版信用报告。
在旧版的信用报告中,对逾期信息的展示期限没有作出规定,即消费者(即信息主体)发生过的逾期信息,即使已还清欠款,仍将被一直展示在信用报告中。
征信中心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逾期信息的展示期限,由“没有规定具体期限”到“5年期限”的设定,是参考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超过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同时,信用报告中的逾期信息应当设定一定的生命周期,而不是“永久展示在信用报告中”,也是国际惯例。
5年期限的设定,满足了消费者重建信用的需要,有利于引导消费者积极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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