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规: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对外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要求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办法》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坚持引导预付卡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办法》要求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赋予记名预付卡持卡人在挂失、赎回等方面更多权利;允许面值200元以下的预付卡通过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和充值;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用事业费等小额便民支付。
《办法》坚持严格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在发行方面,继续强调购卡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以及限额发行制度等规定,坚持发行销售的属地化管理要求。在受理方面,要求发卡机构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少于该预付卡全部受理商户数的70%;受理机构应当获得预付卡发卡机构的委托。在使用、充值和赎回方面,强调除缴纳公用事业费用等小额便民支付外,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强调充值、挂失和赎回的实名要求。
《办法》切实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资金使用权和基本服务获取权。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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