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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100元以下允许按约定赎回 央行有关负责人释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成都商报 2012-09-28 15:34 大字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有怎样的监管思路,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部分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关于预付卡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一方面,满足预付卡持卡人的合法合理需求,适度把握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充分发挥预付卡在小额支付领域的积极作用。如《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对记名预付卡持卡人赋予其在挂失、赎回等方面的权利;对资金限额在200元以下的预付卡在销售、充值方面给予便利;在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的前提下,对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公交行业不记名预付卡,允许余额在100元以下时按约定赎回;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用事业费等,都突出了预付卡在便民支付方面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满足和支持了预付卡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风险监管机制,全面规范预付卡的发行、受理和使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问:《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赎回,但为什么公交领域的不记名预付卡允许赎回?

答:为防范匿名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套现风险,《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单次购买不记名预付卡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由于未达到实名制度要求,因此,发卡机构在发行、销售环节无法记载任何关于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许持卡人赎回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赎回时无任何信息可供核对,也无法记录赎回人的任何个人信息,这或将导致不记名预付卡沦为洗钱、套现的工具;同时,部分发卡机构若通过发行、赎回本机构发行的不记名预付卡,可能使部分发卡机构以此为盈利模式而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这都与人民银行将预付卡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相悖。

同时,考虑到部分预付卡主要应用于公共交通领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赎回小额不记名公共交通领域预付卡的合理需求,《办法》适度把握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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