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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反腐倡廉四项法规制度 媒体曝光问题可启动官员问责调查

兰州日报 2012-08-18 21:55 大字

【本报讯】8月17日,省委外宣办就四川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省委、省政府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集中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的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通报会。

据介绍,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意见》要求,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进一步强化制度的约束力,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为全省转型跨越、富民兴陇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省纪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甘肃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经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已于6月底7月初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正式下发实施。

七种情形干部面临五种问责方式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自身出现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不作为或执行不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等七种情形时,将面临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问责方式,明确规定了应按照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及承担的责任实行问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曝光的问题,也可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4种情形领导考核不评“好”等次

检查考核是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该《考核办法》明确规定了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得评定

为年度检查考核“好”等次的4种情形:一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二是市(州)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省直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本地、本部门(单位)之外的有关机关立案查处的;三是市(州)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省直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效能建设、作风建设等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问责的;四是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数占总测评人数的比例低于90%的。 

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全覆盖 

《廉政谈话实施办法》全文共12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开展谈话,实现了对全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全覆盖。谈话由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开展警示教育、签订《廉政承诺书》、纪委(纪检组)负责人提廉政要求4个部分组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紧凑,切实起到教育提醒、防微杜渐和警钟长鸣的作用。根据反腐倡廉形势任务和干部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廉政谈话,每年1至2次,由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确定,《廉政谈话实施办法》不作一概要求,这样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离职后三年内禁止入股原管辖区经济实体 

《暂行办法》明确从业限制主要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为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三个方面作出的限制。违反该限制的党员领导干部,所得报酬(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物质利益,也包括其他有形或无形的非物质利益)应当上缴;离职后从业限制主要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到龄退休后,利用原职务影响,从事与原工作业务有关联的营利性活动或者在营利性组织中的任职行为作出的限制。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离职后三年内,禁止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营利性活动;在与离职前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各类经济实体中投资入股等的5种情形。违反该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并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对接收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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