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进入银行证券业的新机会 ——解读银、证“新政”亮点
□新华社记者 刘诗平 赵晓辉 吴雨
银监会和证监会近日分别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记者梳理了银监会和证监会“新政”的一些亮点,以及民间资本进入银行证券业的新机会。
民营企业进入村镇银行有重大利好
政策亮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可与其他股东按有关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点评: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是银监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所释放的重要信号。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到15%,显示了监管部门的灵活和审慎。
虽然银行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问题没能根本改变,民间资本依然不能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但有着开放空间的是: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这将会吸引更多民营资本进入到这一新型金融机构中来。
民营企业参与城商行、农信社
和农商行持股比例有重大突破
政策亮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以上;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点评:监管部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重组有重大突破,即民营企业参与城商行风险处置持股比例被放宽至20%以上,参与农信社和农商行风险处置,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可超过20%。
对民营企业来说,将有更多机会参与到城商行、农信社和农商行中来。民营企业将不只是参股,还有机会控股。而城商行、农信社和农商行也将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推动其自身的改革发展。
不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限
政策亮点: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点评: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是银监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所释放的又一亮点。各级监管部门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同时,必须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持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这显示了银监会有意将民营企业引进银行业大门,同时避免使民间资本被“玻璃门”挡住、被“弹簧门”弹回。只有切实克服制约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各种障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才会有新的气象,非公经济发展的空间也才会大大拓展。
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将获政策支持
政策亮点: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点评:在A股市场的发展历史上,国有企业一直是上市公司的主角。尽管近些年来随着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设立,资本市场中民营企业的身影越来越多,但国资的力量依然占主导,这些背景的企业在股市融资中也往往享有更多的便利。
若要真正实现资本市场对民营企业更大的融资支持,还需要在首次公开发行环节和再融资环节有可操作性的具体举措。就债券市场而言,不仅需要推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更需要简化债券发行审批程序,降低债券发行成本,这样才能真正让民营企业从中受益。
场外市场为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
政策亮点: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
点评:资本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并不仅限于上市融资。对于绝大多数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来说,登陆场外市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可以预见,随着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建成和完善,民营企业将成为其中的主角,民间投资也将拥有较为便利的退出机制和股权转让渠道。
民间资本参股券商基金进一步放宽
政策亮点:简化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期货公司;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点评:当前,尽管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中不乏民间资本的影子,但总体而言,这一领域民间投资的规模和比例都非常小,进入难度较大。
证监会的细则意味着对民间资本进入券商和基金的审批进一步放松,这无疑将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发展,民间资本也将分享行业发展的成果。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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