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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手内幕交易大限将至 交易时间、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三特征认定异常交易行为

兰州晚报 2012-05-23 16:25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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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由高法、高检审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该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典型特征,对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该司法解释有关情况。他表示,该司法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三个方面的典型特征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从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把握。所要比对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类:行为人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时间;资金变化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或者卖出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从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把握。正常交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基于平时交易习惯而采取的交易行为;基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交易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同时,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该司法解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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