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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对银行实施反暴利 □谭浩俊

攀枝花日报 2012-02-03 09:36 大字

据有关专家预测和推算,今年银行实现的利润总额将突破1万亿元,人均利润也将突破50万元,平均利润率则会超过25%。相比之下,实体经济就要“逊色”多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人均利润不到4万元,除去个人所得税,人均净利润不过3万元。如果将众多的中小实体企业算进去,那就更是低得可怜了。

我不知道,这样的利润水平算不算暴利?是否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对银行实施反暴利?

就政策层面而言,贷款利率可以大幅上浮,但是,存款利率却岿然不动。而去年一年,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几乎所有贷款利率都采取了上浮政策,特别是放给中小企业的贷款,上浮水平达到了极限。为什么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存款利率却不变呢?这样的政策合理吗?再从经营行为不规范来看,除了大肆上浮贷款利率之外,强制企业使用汇票,也是一些银行获取暴利的重要手段。去年一年,银行的贴现收入应当不是一个小数目,不知道有关方面敢不敢将这一数据公之于众。因为,为了创收,所有银行都在迫使企业使用汇票,甚至一些银行在贷款中直接给企业汇票。相反,企业在归还银行贷款时,却不能用汇票。一进一出,等于贷款利率提了几个百分点,银行利润多了几个百分点。这样的经营行为,难道还不属于反暴利规定应当打击和处罚的吗?

而在经营上,一些银行仗着宏观经济政策从紧、企业资金紧张,也使用了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要求企业必须将获得的贷款拿出一部分存到银行,而银行则给其普通的存款利率,使企业在一出一进中白白多付利息。对这种不正常、不正当的利润,该不该征收暴利税呢?

也许有人会说,在反暴利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对银行实施反暴利缺少法律依据。我看未必,在没有反暴利法的情况下,也可以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对银行实施反暴利,这有什么错呢?更何况还有一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做支撑呢!

只要敢这样做,就不怕找不到反暴利的依据和办法。就像对石油企业征收特别收益金一样,有关方面完全有能力和办法对银行征收特别收益金或暴利税。

(据2月2日《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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