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靠霸王条款“吸金”非治不可
□伍里川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现实让人大跌眼镜。
“新华视点”昨天播发《按新车上险 按旧车理赔——三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霸王条款”调查》一文,文章称,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十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出了事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竟大行其道。
“按新车上险,按旧车理赔”,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保险法。但偏偏就是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主动取消违法条款。保费高,意味着投保人多掏不菲的保费,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以新车价投保,却并不等于能获得等同于新车价的赔偿。这种赤裸裸的“吸金”大法,为保险公司创造了难以计数的灰色利润。
当下,保险公司“霸王条款”层出不穷,“按新车上险 按旧车理赔”只是其中一项。2010年7月7日检察日报报道: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被批是霸王条款;2004年,中消协更曾点评保险业十大“霸王条款”。
把保险公司一些明着暗着欺负人的条款称之为“霸王条款”,可谓“名至实归”。一些保险公司就是霸气十足。曾有索赔专家总结保险业霸王条款,“教你应对保险陷阱”,这些陷阱包括:收走原始资料不退还、收资料不打收条、签了收据就是“被”放弃继续索赔,等等。(2010年3月23日武汉晨报)
索赔专家的苦心昭昭。问题是,保险理当是阳光行业,理当是诚信行业,守信、重诺是你起码的自律要求,怎么能让消费陷阱、霸王条款大行其道呢?怎么能让消费者自己练成全能专家,火眼金睛洞察保险猫腻呢?打个比方,消费者“防偷”只能居其次,最关键的是“天下无贼”。保险行业的发展史早就证明了守德、重诺则行业兴的道理。
无疑,消除霸王条款,遏制霸王行为,既是为消费者利益计,也是为保险行业的发展计。消费者可说是保险公司的衣食父母,消费者的权益不可侵犯。保险公司可以失去一笔利润,但是决不能失去民心。靠霸王条款打天下,靠障眼术蒙人,靠玩小聪明挣钱,或许能笑傲一时,但只会离民心越来越远。
欲消除霸王条款,遏制霸王行为,应从三个方面着眼。
其一,保险行业当自律,当有清理门户的责任。目前在这个问题上让人难以乐观。“按新车上险,按旧车理赔”这样的违法、无效条款不是孤例,今年2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记者调查发现,被法院和法律专家认定的“无效条款” 在20多家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普遍存在。面对这样一种“行业故意”,面对这样一种以不合法手段牟利的风气,不难发现“自律”之脆弱。要提高保险公司的自律意识,离不开有力的舆论监督,离不开行业的规范。
其二,要加强行业监管,不能心慈手软。保险公司玩弄手段,其主管部门不难发现,发现了就不能听之任之。令人担忧的是,“高保低赔”不仅明确写入了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更可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看到相关批复的文件。也就是说,这个不合理的合同是经保监会认可的。(据3月30日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明明不合法,但是却能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这种咄咄怪事,揭示了主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一些违法行为的“无为”。保险公司不是天生就胆大,不是天生就会当霸王,主管部门该好好反思一下。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华视点”透露,北京车主王女士有一辆开了12年的桑塔纳现在顶多值三四万元,就王女士的车辆入保问题,新华视点记者分别致电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保险公司,三家公司不约而同都给出了10.08万元的保额定价。这中间如果有“抱团”的情况,主管部门应深入调查,严肃处理。
其三,提高保险公司违法成本。当前,理赔难已成顽疾。理赔难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违法成本较低。“新华视点”报道说,北京车主高先生针对“高保低赔”打赢了一场官司,最后的结果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这本来是应有结果,而保险公司并没有其他任何损失。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原因是保险公司使用违法手段,如果保险公司违法总是不被追究,如果一场艰难的官司后保险公司“退”了就完,可以全身而退,那也太不合理了。
法律法规应当更完善,要硬起来,诸如“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之类的规定被认为轻了点;消费者应该获得更多的法律救济;对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的追究……这些都很迫切。
(据9月20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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