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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奢侈征税、奢侈用税” □张贵峰

攀枝花日报 2011-07-04 18:50 大字

针对公众关注的“中高档消费品关税过高”问题,此前商务部曾率先公开表示我国将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但6月30日,财政部官方网站刊文称,“对进口奢侈品征消费税,也就是对富人征税,无疑有利于社会公平,奢侈品进口消费税不但不能取消,还应进一步加强。(这)才是真正合乎民意的选择”。(7月1日《新京报》)

围绕“奢侈品征税”问题,两个国家部委先后发布几近“针锋相对”的不同意见,这无疑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

虽然拿出了“社会公平”、“合乎民意”等关键词作为论据,但相比之下,财政部文章的论证,仍缺乏足以令人认同的说服力。因为从“对富人征税”到“有利于社会公平”,其实并不是无条件,至少还需同时满足这样两个前提:

其一,“对富人征税”要真正能够充分足额地征收上来,不至于导致税源的流失。但目前的现实恰恰是,“由于税率全球最高”,虽然中国奢侈品市场将达146亿美元,但“中国人在国外消费是国内市场的4倍之多”。这也即是说,时下我国的进口奢侈品消费税,实际上是大量流失的,并没有被足额征收。其二,所征收上来的税收,都真正用到了“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公益事业上了。在这方面,财政部的文章并没有出示强有力的证据。如这些年,在许多重要的民生公益领域,像“12年制义务教育”、“全民免费医疗”、“保障性住房建设”,我们都普遍面临“差钱”的困境。而与此同时,最新披露的财政数据显示,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三公”支出合计94.7亿元,行政经费合计887.1亿元。

更不用说,所谓“对进口奢侈品征消费税,也就是对富人征税”,事实上也并不是一个严谨的说法。因为“究竟什么是‘奢侈品\’或者‘中高档消费品\’,其实并无一个准确的定义”。而一个事实是,由于赋税沉重,“一些商品在国外并不贵,到了国内摇身一变就成了‘奢侈品\’”。这正如近日一条微博所描述的:“中国,工资5000元,吃次肯德基30元,下馆子最少100元,买条Levis牛仔裤400元,买辆车最少30000元——夏利;美国,工资5000美元,吃次肯德基4美元,下馆子40美元,买条Levis20美元,买辆车最多30000美元——宝马”。

很明显,如此沉重的商品含税率,实际上是一种非常奢侈性的征税;而同时,如果大量税收不能用于教育、医疗、住房等公益民生领域的投入,而转化为“三公”等行政支出,实际上又是一种奢侈性的用税。

因此,围绕“奢侈品征税”,问题的关键和要害其实并不在于具体如何对奢侈品征税,而在于目前的税制和公共财政是否涉嫌奢侈性征税和奢侈性用税以及如何尽快扭转这种局面。

(据7月3日《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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