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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明确并购重组标准

兰州晚报 2011-02-24 23:31 大字

据新华社电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的一些模糊问题终于有了清晰的答案。中国证监会23日发布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对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认定、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等各方可能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予以明确,使得并购重组的审核更加“阳光化”。

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情形下,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但该办法并未指出何种情形为“严重财务困难”。

根据23日发布的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情形包括: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证监会新出台的法律适用意见指出,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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