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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经营向员工和社会公众借钱,按非法集资论处

攀枝花日报 2010-05-17 23:28 大字

编辑同志:

2008年1月,我们所在的公司为扩大经营,考虑资金不足,遂自行决定向本公司员工及社会公开借钱。言明不论是谁、在每笔金额不低于10万元的基础上,均按月利率30%。计息,18个月后一次性还清本息。很多人被利润所吸引,纷纷借钱。其中,我们6人也投资了10-15万元不等。可到期后,公司称因严重亏损而无法兑现。我们遂持借款合同提起了诉讼。不料,近日却被法院判决驳回我们要求支付本息的请求。这是为什么?

读者:白菱等6人

白菱等读者:

虽然你们借款属实,甚至有白纸黑字,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这里涉及到一个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已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本案已经具备了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一是公司的自行决定集资,表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决定了其没有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是公司已承诺在18个月后按月利率30%。一次性还清本息,表明其已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三是公司筹集资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不特定”是指针对社会公众,包括集资者是谁、人数、金额均不确定。本案中,公司集资的对象既是公司员工,也是社会公众,即不论是谁,只要每笔金额不低于10万元便可,范围之广决定了其对象并非特定。四是公司虽与集资者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这只是以借款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未取得职能部门批准的事实,达到迂回或规避法律规定的目的,不能因此改变其非法性。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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