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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政策解读 (下)

兰州日报 2010-04-16 06:15 大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新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包括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以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等八大问题。

对免税收入税法渊源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因此,根据该条规定,财税部分制定专项优惠政策,规定免税收入。  

(7)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通知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经营收入,产生亏损,纳税人对企业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存在不少争议。如果开办期间达一年以上,计算为亏损年度,意味着亏损弥补期(5年)势必减少,不利于纳税人。此次政策的明确有利于纳税人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8)明确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通知明确: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其实,该事项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有关 “主营业务收入”填列说明中有所明确。“主营业务收入”是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就意味着投资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投资,其投资收益应作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不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也是这么明确的。 

该事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应视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第二,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第三,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既然视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样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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