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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披露超5年不良信用记录

兰州晚报 2009-11-24 10:14 大字

据《北京日报》报道 定稿后的《征信管理条例》很快出台,央行相关负责人士透露,将来征信报告将“扩容”,收录包括缴纳电信、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服务费信息;个人欠税、法院民事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等。央行征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的“信用污点”不会跟人一辈子。在国外,一般的负面记录保存7年,破产记录一般保存10年。我国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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