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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结余资金支持建设保障性住房

兰州日报 2009-10-17 07:34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16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对试点目标原则、职工权益保障、资金使用方向、贷款风险防范、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义重大 原则清晰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数额可观,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重大。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举措,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实施意见》试点原则是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

强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否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呢?

《实施意见》强调,试点工作必须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实施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此外,《实施意见》还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如何确保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如何保证资金安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实施意见》明确提出5项具体要求,分别是:

——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并提交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

——规定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工程质量

《实施意见》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实施意见》强调,必须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实施意见》还要求,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程监管,促进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工程项目要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标准和规范。项目选址合理,居民生活条件便利,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符合政策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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