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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后一方家长所给财物算谁的

半岛都市报 2016-09-22 00:00 大字

[以案说法]

韩女士的儿子张某今年31岁,大学毕业后一心专注于事业,至今没有对象。眼看儿子年纪越来越大,韩女士十分焦急,就想方设法给他寻找对象。经其同事介绍,2008年3月,张某认识了林某,张某和林某两人交往了半年后开始了同居生活。作为家长,韩女士盼着孩子早日成家,于是韩女士就对林某承诺,只要二人马上结婚,就给他们买一辆轿车作为礼物。三个月前,林某告诉韩女士说她准备同张某正式结婚。韩女士听说这个消息后十分高兴,就把自己多年的积蓄12万元拿出给林某,让她买一辆轿车作为其送给她与张某的结婚礼物。然而在一个月前,张某单位突然决定派张某去澳大利亚进修,张某也不同意结婚计划,张某与林某分手。韩女士想要回12万元的结婚礼物,遭到林某拒绝,韩女士还能要回这笔钱吗?

评析:韩女士赠与林某12万元的结婚礼物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林某要与其儿子张某结婚,从民法角度分析,可以认为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韩女士可以在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下撤回其赠与,要求林某返还12万元。但是韩女士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赠与林某12万元是以结婚作为附带义务的。此类案件的关键之处在于诉讼中的证明,一旦不能证明附带义务的存在,法律上很难支持赠送财物一方父母的正当要求。

镇江路街道司法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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