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对商业代孕说“不”
1985年,英国诞生了第一名商业性质的代孕婴儿。同时,英国第一位代孕母亲金·科顿也成为报纸头条。
在代孕越来越为人所知的同时,一些纠纷案件也时常让代孕成为敏感话题。人们开始担心一些妇女为牟利而参与代孕,代孕母亲拒绝“交还”小孩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1985年7月,英国推出了《代孕协议法》,给“代孕母亲”、“代孕协议”以及相关术语做出了法律定义,为规范代孕以及相关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协议法规定,任何代孕协议都不能强迫他人接受或拟定;在英国,任何人都不 能进行商业性质的代孕行为,任何个人或机构以商业目的进行代孕或代孕相关行为都属于犯罪;任何报纸、杂志等媒体都不能发布有代孕内容的广告,凡刊发此类信息都属于犯罪。根据协议法,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或组织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其中包括罚款或有期徒刑。
为弥补《代孕协议法》的不足,《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1990年在英国问世。该法规定,如果代孕母亲改变主意,可以保留孩子的抚养权。
尽管代孕在英国是合法的,但法律规定不允许向代孕行为支付费用,但是委托人有责任承担代孕母亲的合理花销。
同样,商业代孕在澳大利亚几乎所有的州和领地都是一种犯罪行为。即使是无偿代孕,澳大利亚的审查和相关规定也是十分严格,而且办理手续复杂,审查过程需要较长时间。
而在引发近日这场代孕风波的源头泰国,法律规定,只能由与生物学父母有血缘关系的人担任代孕母亲,并且禁止商业代孕。泰国公共卫生部5日决定,对实施这例代孕手术的医院和医生是否合法展开调查,同时也将普查全国所有提供代孕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生。
(本版图文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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