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他人银行卡,来看法官如何判
◇万敏 曾真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
3月14日,资中县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帮助信息犯罪案:被告人袁某收买他人银行卡,并转卖给网络犯罪分子用于资金“走账”。经法院一审宣判,袁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事实:
收买和贩卖他人银行卡
2020年3月的一天,陈某和朋友在酒吧内认识了20多岁的袁某。其间,袁某询问陈某等人,有没有空余的银行卡拿给他使用,陈某等人当时都并未表态,随后袁某表示可以每张卡500元的价格收购他们手上的银行卡。
“反正自己的卡里也没钱,将卡拿给他使用也不会有啥损失。”回家后,陈某对袁某收购银行卡的事动了心。于是,他去办理了一张工行卡和一张农行卡,将卡快递给了袁某获得了报酬。
直到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时,陈某才幡然悔悟,认识到非法贩卖银行卡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还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势头。
事实上,袁某在拿到他的银行卡后,已转卖给犯罪分子用于犯罪资金“走账”。
2020年12月2日,袁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1月8日被逮捕。
资中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袁某为牟利在资中高楼镇等地向陈某等19人(均另案处理)收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43张,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以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收买的银行卡43张及自己开办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银行卡3张(包括银行卡绑定手机卡、U盾或K宝、密码)卖给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资金走账,袁某从中获利6万余元。袁某的中国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2796万余元。
认定: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该《意见》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5张以上,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法院认定,被告人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收购、开办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
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不给犯罪可乘之机
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本案的审理对实施类似犯罪的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对打击网络信息犯罪,建设平安网络有着重要意义。
法官郑重提醒市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租借、买卖自己的支付账号、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切勿因蝇头小利触犯法律。
新闻推荐
资中又一个“五良”融合宜机化改造试点开工 计划建设标准化玉米制种基地10000亩
大块良田初具雏形(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艺)近日,“五良”融合产业宜机化改造正在资中县龙江镇川民村、全胜村等地火热施工,挖...
资中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资中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