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轿车
◇何成康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
2020年12月4日21时许,资中县城区发生惊魂一幕——
一名男子酒后驾车,相继引发两起交通事故后,欲弃车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拦下并报警。
日前,资中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肇事者王某洲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就指控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出异议,王某洲坚持认为自己只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如何裁判?
案情:
男子醉酒驾车酿事故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洲与妻子在家吵架,心情不好的他喝酒后,独自驾驶小车出门。途经资中县水南镇东大道南三巷一心堂药店外时,追尾撞上饶某驾驶的小轿车,然而,事故发生后,王某洲却并未停车,而是随即倒车绕过饶某的车逃离事故现场,随后行至蜀阳血站外时又撞上王某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使王某军头部、躯干、四肢等多处受伤。此时,王某洲仍准备继续逃离现场,直到向左打方向,撞上公路边的树木后,他所驾驶的车辆才被迫停了下来。
王某洲撞上树干后下车查看了案发现场,随后上车打火继续轰油门,确认车辆无法启动后,他下车一边接听电话,一边跑离现场,在跑至锦绣家园时被群众拦下。
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将王某洲挡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68.3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饶某、王某军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军头部和胸部所受损伤均为轻伤一级。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洲对被害人饶某、王某军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庭审: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有异议
法庭上,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洲在公共场所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继续驾车逃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王某洲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庭审中,王某洲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但对其指控罪名提出了异议,王某洲坚持认为自己只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不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究竟有何区别?简单来说,“危险驾驶罪”的最重量刑要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要低得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章驾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危险程度相当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危险驾驶罪更大。在量刑方面,危险驾驶罪最重量刑只有拘役六个月,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重量刑却可以判处死刑。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没有对公共财产的安全造成重大的损失,起罚点也是三年以上。
认定:
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王某洲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法院对此做出了评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洲无视国家法律,在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上醉酒驾驶,并且在次干路上撞上饶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后没有降低车速仍然继续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再次撞上王某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其向左打方向盘撞向路边的树被逼停,最终造成了一人受伤、车辆、树木等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王某洲的辩护人关于“王某洲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洲醉酒后从其家里到荷花饭店经过了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且行程较远,王某洲作为一名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司机,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醉酒驾车极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而非盲目自信就能避免,但其对此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不管不顾,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的故意已经导致其客观上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可能,尤其是整个肇事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在追尾饶某驾驶的小汽车后,饶某让其停车,其没有下车查看,而是倒车后继续快速行驶,在看到其行驶前方有摩托车时,既没有降低车速,又没有踩刹车,继续高速驾驶,致使其撞倒前方的摩托车,其在撞倒摩托车后也未停车,而是往左猛打方向盘,继而撞上路边的树被迫停止,后其在下车看了现场情况后,继续上车打火轰油门。
出现这些后果可以说明王某洲对持续发生的一个又一个的危害结果均持放任心态,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不管不顾,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故王某洲的行为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危险驾驶罪。辩护人关于醉酒驾车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要有严重伤亡后果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案发地人流量车流量不大的意见与查明的被告人驾驶车辆途经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且行程较远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据此,资中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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