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的“网络爱情”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
经他人介绍,资中男子姜某与一女子通过微信相识相恋。
但在他们交往的过程中,女子多次以各种理由向他要钱4万多元。而让姜某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事后发现网上相恋的女友竟是他的“媒人”陈某。
日前,资中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
女子分饰两角,既是“媒人”又是女友
2021年5月21日,陈某诈骗案在资中开庭审理。庭审还原了案发过程。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把自己虚构的“林欢”介绍给被害人姜某做女朋友,并把自己重新注册的微信号推介给姜某,向其谎称是“林欢”的微信号。
在这之后,陈某以“林欢”名义与姜某联系聊天,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陈某用“林欢”名义以虚假的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亲属生病、自己受伤等理由骗取姜某41150元。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陈某供述称,最开始,她是真心想给姜某介绍女朋友,但后来事情没成,她觉得姜某为人老实,才产生了骗他钱财的想法。
陈某供述称,2020年7月5日上午,被害人姜某来她家安装净水器。在安装净水器的过程中,她得知姜某没有耍朋友,便说给姜某介绍一个女朋友。然后,她就添加了姜某的微信。在这之后,她也把姜某的微信推介给了她的一个女性朋友。但该女性朋友没有同意添加姜某。
过了几天之后,姜某发微信问她咋个还没有介绍女朋友。于是,她就自己重新注册了个微信号推荐给姜某。并告诉姜某,这是她的朋友叫“林欢”,是做美容的,人美心地善良家境也好。让姜某加“林欢”的微信。
在与姜某交往中,陈某以“林欢”名义多次找姜某要钱。有一次,她让姜某转一万元钱的时候,姜某也曾犹豫。姜某还为此通过微信向她这个介绍人打听情况,陈某便告诉他,“林欢”说的事情是真的,并说耍朋友要有舍才有得,让姜某转钱,然后姜某就转了一万元给“林欢”。
认定: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每当姜某要求与“林欢”见面时,“林欢”都以有事为由拒绝和他见面,最终引起了姜某的怀疑。公安机关接到姜某报案后,将陈某抓获归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姜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资中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点评:
线下一定要多了解
现实生活中,经他人介绍,收获美满爱情的幸福案例不胜枚举。姜某看似荒诞离奇的被骗经历,在法官邓艳霞审判的案例中并非个案。
邓艳霞介绍,许多人网络交友被骗主要表现为轻信他人,对对方的身份信息缺乏审慎地核实。为此,法官提醒未婚男女,通过网络交友一定要线下多接触,认真了解对方。特别是涉及钱财支出时,更需仔细核对审慎处理,不可被素未谋面的“网络爱情”迷失了理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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