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起典型案例,看什么是“执行不能”
◇内江日报全面媒体记者 高波
近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批“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该通报就什么是“执行不能”及“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明显区别进行了解释。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结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
“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四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原债权人某银行某分行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银行某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9999407.2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656919.20元,及2018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银行某分行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因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遂申请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报告其财产状况,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此后,又先后三次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及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并派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开展调查活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开展经营活动,且被执行人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通过关联案件及其他检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审判、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法院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债权人在与债务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既没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分、有效的物的担保,也没有对保证人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能力进行准确、完整风险评估,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胜诉权益经人民法院穷尽各类执行措施仍然未能最终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特别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债权人方务必充分运用好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用信息,尽量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方可有效避免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兑现的执行难难题,亦可倒逼借款人、担保人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在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前后,务必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以确保胜诉权益及时执行到位,亦可有效化解债务人规避执行风险。
案例二
被执行人死亡后,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与范某信用卡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与范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8日作出裁决:一、范某向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的本金50291.36元、分期手续费1949.19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二、范某补偿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财产保全费631.12元。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范某未主动履行,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遂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向范某户籍所在地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范某已于2020年8月因病死亡,并于当年9月注销居民户口;执行中,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派员到范某户籍所在地调查,均未发现范某有可供执行的遗产,也无义务承担人。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情况告知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并于2021年3月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范某负有向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偿还透支信用卡项下相关金钱的义务,在范某死亡后,经人民法院多方查找,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遗产,也无义务承担人,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亦未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执行;虽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享有的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造成案件执行不能,但属于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社会风险。
案例三
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依法给予经济救助——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与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与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邹某应支付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尚欠赔偿款389906.0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邹某未主动履行,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向资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邹某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对被执行人本人及其居住地的村干部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67岁,名下没有房屋,无其他财产,目前系单身,靠捡垃圾、收废品为生,确无履行能力,资中县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不能的情况,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终结后,承办法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中郑某某身患高血压、糖尿病、肾结石多种疾病,李某甲读初中,李某乙读小学,家中均无劳动能力,现今每月1520元的低保是其家中唯一收入。承办法官感受到本案的执行不能将会导致申请执行人一家生活极其困难,于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司法救助程序,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求助,经资中县人民法院审核后,决定给予司法救助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例,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对确有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体现了政法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民生权益保障的核心价值追求。
案例四
因执行不能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核实后执行到位部分案款——舒某某与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
基本案情
舒某某与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4日作出(2019)绵仲裁字第409号裁决,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舒某某支付拖欠的货款910000元、违约金4550元及律师费25000元,并负担仲裁费13116元。因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舒某某遂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向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该公司仅在四川省内就涉及数十起被执行案件,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多次,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舒某某提供的该公司对外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也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定条件,2020年9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020年12月初,舒某某获知绵阳市某县法院将向另案债权人发放强制执行到位的该公司拖欠的材料欠款100余万元,遂于2020年12月8日下午将相关线索以电话方式提供给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案件执行法官多方调查证实该公司在凉山州某县农村商业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但存款余额不祥,次日上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委托该账户开户行所在地法院协助办理查控手续,并成功冻结该公司银行存款65万余元,2021年1月11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全部冻结款项划拨至案款专户,并在当月22日将案款发放给舒某某。
典型意义
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更有赖于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特别是在法院依法依规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发现和提供被执行人具体而有效的财产线索,以便执行法院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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