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用硬币恶意支付,应堵住法律漏洞

新安晚报 2020-09-18 10:47 大字

离职后,四川资中女子张某通过劳动仲裁,获得6000余元补偿金。然而,她应约领取补偿金时,公司方面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她称,对方拉来的都是一角的硬币,还让她“一角一角地数”。9月16日,涉事的资中允熹医学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承认这一行为有不妥之处,但并无法律禁止,公司仍坚持用硬币支付张某的补偿金。(9月17日红星新闻)

6000多元的补偿金,全部用硬币来支付,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此事肯定是不合理、不妥当的。甚至于,当事公司也坦言,“我们承认支付硬币是因为我们有情绪,有些欠妥,但我们不抵触法律。”这样的说法证明一点,涉事公司就是在报复、刁难前员工,但他们“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这对法律来说,也是一种耻辱。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这意味着,辅币和主币都具有无限清偿能力。“据此,另一方是不能拒收的。”从法理上来说,涉事公司的做法,的确不违法,这也是他们骄横的原因。但另一个常识是:法理不外乎人情。既然大家都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妥,为何就不能进行纠偏呢?或者说,既然大家都认为有问题,怎么就不能想着从法律上进行改变呢?

如律师所言,“用一角的硬币是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是恶意支付,如果起诉至法院,法院可以认为这种恶意支付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这样的说法,是对常识的一种重申。但可以预期的是,这样的做法就算被认定为恶意支付,相应的责任承担也不是很重。这样的现实,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能有一种感同身受的权利式微感。这般窘境,是不应该出现的“小恶”,也是不能被漠视的个人权利。

就此而言,堵住法律的漏洞,完善赔偿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的法律条款,显然是势在必行的举措。法律就是用来兜底的,也是用来维护正义的。对不合理的事情,法律有必要及时介入。比如,在个人赔偿中,如出现大量硬币,获得赔偿的人有权拒绝,或者可要求赔偿人自己去兑换,赔偿人不得以“我给你,你不要”为由拒绝再赔偿;再比如,在劳动法中,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企业支付工资的条款,等等。有漏洞就去弥补,这同样应该成为法律修正的基本信仰。

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在“用硬币恶意支付”的事情上,我们也希望法律的力量能一路相随。杨燕明/文王成喜/图

新闻推荐

内江再获“国字号”招牌 资中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进入“国家队”

(记者包中强)9月8日,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

资中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资中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