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包装 山寨“黄老五”赔了 30 万

四川法制报 2019-04-18 01:01 大字

本报记者 夏菲妮

“黄老五”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资中县文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中使用了与黄老五公司产品极为近似的装潢设计,造成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别。法院认为,文德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处文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黄老五公司损失30万元。

昨(17)日,省法院发布《四川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资中县文德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搭便车”开设网课盈利 原告积极举证获赔偿

原告成都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肖某某及肖某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共同通过淘宝网店、百度云盘有偿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网络视频课程,获利丰厚。

法院认为,肖某某及肖某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肖某某赔偿成都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肖某某网络公司在上述赔偿金额中70万元范围内,与肖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

本案中,原告向法院举示了被告肖某某网络公司在淘宝网、百度云盘等网络空间的销售记录、后台点击量等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远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故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被告肖某某、肖某某网络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要重视证据收集,积极举示有效证据。

及时申请法院现场勘验 权利人节约取证成本

金石东方公司系“金属增强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金石东方公司发现兰晨管业公司在其钢带波纹管生产线设备即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了上述专利技术,该设备的制造商为昆山通塑公司。

法院认为,金石东方公司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经现场勘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昆山通塑公司未经金石东方公司许可,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法院判令昆山通塑公司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金石东方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点评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钢带波纹管生产线设备属于大型设备,成本相对较高,如果权利人采取自行购买并公证的方式取证,成本较高。本案权利人金石东方公司及时申请法院现场勘验,对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有效固定了侵权事实。

超过授权期限使用种子 种子公司构成侵权

宜宾农科院系A植物新品种权人,宜宾种业公司系宜宾农科院被授权人,隆平高科公司系B的品种权人,B系采用A与FUR305组配而成。2011年3月1日,宜宾农科院授权隆平高科公司在制种生产B中使用A,授权有效期自2011年3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2016年6月,宜宾种业公司在市场上两次分别购买了B水稻种子,该B水稻种子的生产日期分别是2014年8月和2015年8月。

法院认为,B授权品种来源于A,尽管隆平高科公司系B品种权人,但其为了商业目的生产B,也需经得A品种权人许可。隆平高科公司在授权有效期期满后再生产B中使用A应当重新获得授权。隆平高科公司未经宜宾农科院许可,使用A配种B并用于销售,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隆平高科公司赔偿宜宾种业公司50万元。

点评

隆平高科公司在授权期结束后仍使用授权期购买的种子育种导致侵权。因此,企业若想在一个行业有长远发展,还要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使用“黄老五”近似装潢设计 企业招来30万侵权赔偿

“黄老五”商标被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黄老五酥糖系列产品的装潢,均由黄老五公司委托专业设计公司设计,具有显著的整体形象和统一、鲜明的装潢设计特征。文德公司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中使用了与黄老五公司产品极为近似的装潢设计,造成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别。

法院认为,文德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了黄老五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客观上会产生使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后果,故文德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文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黄老五公司损失30万元。

点评

文德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升产品知名度,而不应采取山寨、模仿、搭便车等方式来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还会失去企业信誉。

组合使用商标误导消费者 商标组合不受法律保护

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对“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上述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茶叶等。蒙顶山大众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新飘碧”“雪潭”商标的使用权,该公司将上述两商标在茶叶包装上组合使用,该商标组合文字从右到左字形及读音为“新碧潭飘雪”。

法院认为,蒙顶山公司应依法规范使用授权商标,在与他人商标可能引起混淆时,应进行合理避让,否则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其商标组合的使用不受法律的保护。法院判决蒙顶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2146元。

点评

蒙顶山公司虽然拥有“新飘碧”和“雪潭”两枚商标的使用权,但该公司在使用过程中,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超出核准范围使用商标,其行为侵犯了竹叶青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侵权。

不守约定拖欠分配收益 公司承担高额违约金

2016年9月1日,北京初见科技公司与成都悦游科技公司签订了《手机网游联合发行合作协议》,约定初见公司提供合作游戏“乱轰三国志”,由悦游公司进行渠道开拓,完成合作游戏的多渠道上线发行。至同年12月,悦游公司开始拖欠分配收益。2017年4月1日,初见公司停止合作游戏的充值功能。

法院认为,悦游公司拖欠支付相关收益,构成违约。初见公司在未收取到相关收益的情形下停止了合作游戏的充值功能系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悦游公司在收到初见公司催款函后仍未支付相关款项,初见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初见科技公司与成都悦游科技公司的合作协议解除,成都悦游科技公司向北京初见科技公司支付收益、违约金共计270余万元。

点评

本案提示市场主体,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应注意细化合同条款,避免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因违约承担法律责任;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福特”用“野马”搞推广 野马汽车获百万赔偿

“野马及图”“野马汽车”“野马”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国内知名汽车制造商野马汽车公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福特中国公司为外国法人福特汽车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先锋汽车公司与福特中国公司是代理销售关系。福特中国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图片上、百度推广关键词上、网页搜索链接关键词上以及在《汽车杂志》广告宣传文章中使用“野马”进行宣传和推广,先锋汽车公司在网站宣传和产品展示过程中也大量使用“野马”商标对其汽车商品进行宣传。

法院认为,福特中国公司和先锋汽车公司的行为,使野马汽车公司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被割裂,野马汽车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被损害,构成侵权。法院判决,福特中国汽车公司、先锋汽车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野马汽车公司100万元和30万元。

点评

野马汽车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迅速反应,及时诉讼,积极取证举证,最终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法律保护,制止了侵权行为并获得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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