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信”发挥“大作用”资中法院通过微信视频远程调解一起离婚案
◇本报记者 曾利军 全媒体记者 黄彬鹏
如今,微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7月17日,记者从资中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双龙法庭通过微信视频远程调解了一起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案件要从14年前说起——2004年,被告徐某甲在广东务工时认识了原告李某甲,并与之相恋。
2005年4月12日,两人在广东省从化市吕田镇登记结婚,同年6月23日生育一女徐某乙。
自2007年起,原告李某甲患精神疾病,属精神类二级残疾,在广州市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接受康复治疗,至今未完全康复。
同年,被告徐某甲带着女儿徐某乙离开原告,回到四川,与原告李某甲分居生活至今,无法联系。同时,2018年5月29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李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原告李某甲的姐姐李某乙为其监护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此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的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户籍地所在村干部联系寻找被告下落,最终联系上被告徐某甲,并与之核实案件的真实情况。
被告徐某甲表示,原告李某甲在婚后确实患有精神疾病,若按时吃药可以正常交流,离开是由于与原告的经济条件差异而产生矛盾。
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原告方,建议与被告进行庭前调解,通过承办法官的明理释法,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庭前调解。
案件调解时,为了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确认原告李某甲及其监护人李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主治医生在场的情况下,同时确认原告在调解时能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承办法官采用微信视频远程调解,并且全程录音录像,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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