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案例)上坟烧纸引发山火违反法规罚款两千

内江日报 2018-03-14 07:37 大字

2018年2月19日14时许,资中县鱼溪镇长胜村17组村民刘某在自家责任地内,为其母亲周素芳上坟拜年。刘某清理坟边荒草时把锄头挖断了,剩下坟上一丛芦苇未清理,刘某一行人认为一丛芦苇不至于引发山火。刘某点燃钱纸后,风将点燃的钱纸吹向芦苇,瞬间引燃了坟上的芦苇,火势向四周扩散,刘某一行人立即开展扑火,火势无法得到控制后,立即向119等有关部门及村上村民求助,火势于该日17时许得到控制。过火迹地约65亩,其中森林面积约3.5亩(林木权属均为刘某母亲所有)。经查明,刘某在森林防火期内引发山火,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十条之规定,拟给予刘某以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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