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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三获全国殊荣的背后……——走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内江日报 2017-09-29 07:34 大字

◇本报记者高波文/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表彰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以下简称中院刑一庭)继2008年、2013年两次被表彰为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之后,又一次荣获该项殊荣。

10年内连续三次获此殊荣,中院刑一庭工作有何亮点和特色? 9月26日,记者带着问题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采访。

刑一庭审理的都是重大刑事案件

“中院刑一庭审理的案件,基本都是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走向刑一庭的途中,内江中院宣联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在刑一庭,记者见到了庭长刘萍。有着多年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她,看起来干练而又老沉。刘萍介绍,依据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一庭的主要职责一方面是严厉打击重大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则是对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和其他酌定从轻情节的罪犯要依法从轻判决。

据了解,近几年来,内江中院刑一庭先后审结了轰动全城的张某冒充警察在高速公路拦路抢劫杀人案、叶某强奸杀人案、“旱桥无头尸”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抢劫等重大刑事罪犯所判死刑均被最高法院核准。

同时,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制度,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始终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切实保障了人权,有效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坚持“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稳定

“对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我们的态度是坚决‘严打\’。”刘萍介绍,如在审理张某伙同他人在高速公路上冒充警察拦截过路车辆实施抢劫杀人一案中,主犯张某残忍的作案手段令人震惊,法院依法判决对其执行死刑,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一些不了解刑事审判原则的老百姓看来,刑事犯罪的罪犯都应该从重处罚。而其实不然,法律的公正之处在于刑罚相宜。而对个案的区别对待,更能促进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刑一庭在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罪犯的同时,对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和其他酌定从轻情节的罪犯,则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如在审结徐某故意杀人案时,法院的判决得到了司法界和普通群众的广泛赞同。

2015年7月30日晚,资中县水南镇大石桥村。33岁的徐某因家庭矛盾,在家中将父亲杀害,随后投案自首。案发后,当地上百村民联名请求法院对凶手从轻判决。

原来,在这起悲剧中,受害人存在起因过错。中院刑一庭受理此案后,法官专门走进村中做了大量细致的访问和调查,了解到被害人长期无理辱骂徐某母子,以致形成积怨,案发当天,徐某和母亲再一次遭受到被害人无理辱骂后,导致积怨爆发,引发了徐某情绪失控做出了杀人行为。

法院在充分考虑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长期无理辱骂徐某及家人,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被害人家人均对徐某杀人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格实行证据裁判制度,严把案件质量关

司法公正,主要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疏忽了证据,或采用了非法的证据,均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刑一庭副庭长宋斌介绍,坚持“证据裁判”规则,是推进司法公正的核心。

由此,中院刑一庭尤其注重强化案件质效意识,建立并完善了“刑事案件办理规程”等一系列制度,构建起全方位刑事审判质效管理体系。

为强化证据裁判规则,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环节中,刑一庭要求所有证据均严格质证并核实,实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充分引导控辩双方对影响判决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质证辩论,实现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官对争议问题作出正面裁判,公开裁判理由,实现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在坚持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中,刑一庭对指控证据不足的多起案件依法宣告无罪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同时,该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如2014年,该庭依法对无现场目击证人、被告人有罪供述未得到有效印证的宋某某被指控犯故意杀人一案宣判无罪。

依法保障人权,创新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

敢于创新,是该庭切实依法保障人权的又一特色。2014年3月,该庭在审理一起精神病患者刘某某故意杀害其亲属致两死两伤案中,借鉴《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在全国法院创新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在刘某某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指定刘某某居住地村委会主任邹华强担任合适成年人到庭参加诉讼,切实保障刘某某的权利。

2014年3月,该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内江市法医学会理事长、四川大学基础与法医学院兼职教师荣华,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被害人周某某是否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提出法医学专业意见。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四川省在刑事案件庭审中首次出现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意见。

推进刑事庭审改革,发挥庭审教育功能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切入点。内江中院刑一庭牵头全市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过程中,认真研究,反复论证,确立了试点先行、精选案例、深入总结、以点带面、推动全局的改革思路,指导基层法院精选案件进行示范开庭。

资中县法院选取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为试点观摩案件,敲响了内江市庭审实质化改革“第一槌”,示范开庭达到了预期效果,受到了省法院和市委政法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市中区法院选取了一起交通肇事案,隆昌市法院选取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进行示范开庭,市委政法委均组织了全市政法部门办案人员参与庭审观摩,并邀请了四川大学教授、著名诉讼法学专家左卫民,省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肖武昌、资深法官周琳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与会指导。

资中县法院选取的许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因关键证人熊某由于涉嫌其他犯罪被关押于成都市看守所,不能到庭作证,资中县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让熊某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实现了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有力贯彻了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获得业内人士一致好评。通过示范性庭审,全市法院积极选取案件进行庭审实质化开庭,改革呈现出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良好态势。

该庭还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庭审教育功能,通过到案发地巡回审判、与学校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组织青年学生旁听典型案件庭审、举办“模拟法庭”、拍摄法制节目等多种方式,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实现审判工作与普法宣传的有机结合。

同时,不断拓展延伸审判职能,协调妇联、团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合力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庭审教育、心理辅导、判后回访、困难帮扶等措施,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此外,内江中院刑一庭还与自贡监狱等监管机构建立“院狱合作”机制,共同探索审判工作与重刑犯矫正衔接体系建设,帮助引导这些重刑犯真诚悔罪、接受改造,从而减少社会对抗,使这些重刑犯回归社会后不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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