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集中监管的通告(第31号) (第31号)

内江日报 2021-01-29 08:14 大字

近期,我国多地进口冷链食品引发新冠疫情,各地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对此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强化冷链物流环节疫情防控,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市应对疫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对进入内江市辖区范围内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实施集中监管。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进入内江市区域内储存、分拨、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于食品到达48小时前,向目的地所在县(市、区)集中监管仓驻仓工作组预约申报,并如实填报起运地、海关通关单证号、货物名称、货物重量、外包装消毒、核酸检测、承运车辆号码、收货地、预约时间等相关信息。

内江市共设置4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及其驻仓工作组。除主城区(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统一设置外,资中县、威远县、隆昌市分别设有1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内江市城区集中监管仓设在内江市金鑫畜禽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842号,备案电话:2177263。

资中县集中监管仓设在四川省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资中县松山坝工业集中区,备案电话:13990533694。

威远县集中监管仓设在威远县晨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常规货物),地址:威远县严陵镇长益村7 组、富谷村1组;特殊货物集中监管仓:威远县农菜园百货经营部,地址:威远县严陵镇御屏街197、199号(锦星房地产),备案电话:0832-8238972。

隆昌市集中监管仓设在隆昌市津洪食品经营部,地址:隆昌市金鹅街道白塔路二段196号(华洋加油站旁边),备案电话:13696068606。

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设置和运行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二、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后,方能出仓。

三、内江市所有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分拨、加工、销售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在接收进口冷链食品时,须查验其《出仓证明》。凡未取得《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内江市区域内储存、分拨、加工、销售。

四、集中监管仓中的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五、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毒、采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属地县(市、区)财政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因未按要求预约申报、未如实填报信息增加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六、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按照《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2020〕220号)中《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对相关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车辆进出集中监管仓时,须服从集中监管仓对驾乘人员和车辆的管理,驾乘人员应主动配合并自觉避免与监管仓工作人员发生不必要的接触。

八、在属地县(市、区)集中监管仓正式运行前,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已经在库未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须具备海关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和追溯信息,方可销售。

九、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不食用无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报告、无消毒证明、无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建议网购进口冷链食品,尽量避免裸手接触进口冷链食品。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未按规定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储存、分拨、加工、销售未取得《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12315。

十一、对于来自国内高风险地区的冷链食品、与进口冷链食品混装运输的国内冷链食品,参照本《通告》要求落实防控举措。

十二、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内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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