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没谈成,投资款能不能要回?

内江日报 2020-07-09 07:48 大字

◇陈吉云本报记者高波

两人合伙揽工程,一人投钱,一人出力。钱投进去了,项目却未运行成功,投资款能不能收回?

7月1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合伙纠纷,李某投资的16万元能否要回?看法院如何裁判?

起诉:项目没谈成,要求退伙并退回投资款

原告李某起诉称,2016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施某甲签订了合伙协议,双方约定合伙经营以被告或其他单位名义签订的工程协议所确定的工程项目,被告以前期运作好的合作关系、支付的费用和目标项目作为股份,原告出资作为股份,如果被告未运作成功的工程项目,原告的出资资金全部由被告负责退还。

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后两次向被告共计支付投资流动资金6万元。在这之后,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又共同向缪某某借款10万元。该笔借款其中8万元应被告要求用于宜宾某公路项目投标的保函费用,另2万元原告用于合伙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之后,原告归还了缪某某10万元借款。

原告认为,自己实际支付了共计16万元投资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也未运作成功合伙协议约定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合伙协议退还投资款。故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并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投资款16万元。

被告:拒绝退伙,除非原告作出赔偿

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施某甲明确表示,合伙经营还有在建项目,不符合退伙条件,故不同意原告退伙。或者同意退伙,但需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施某乙同时答辩称,合伙项目并非只有原告和被告两人,实际上他也是合伙人之一。他在合伙协议上虽然签的见证人,但运作都是他与原告在跑,他属于实际的合伙人。

施某乙还指出,根据合伙协议,原告不得随意退伙,现在有一个水电站的项目运行成功了,但工程未完工,没有进行结算,前期费用也都是被告出的;若原告退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原告则指出,原、被告之间就是一个一般的合同关系,是一个附条件成立合伙关系的协议,被告没有运作成功任何一个项目,因此合伙关系不成立。若运作成功,被告应提交项目运作成功的证据。

焦点:原告是否有协议解除权?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投资款?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协议合作的项目是否运作成功,就是本案争执的关键。对此,庭审期间,法庭向被告进行了询问,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协议约定项目运作成功,且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他项目运作成功。

合伙人究竟是两个还是三个?原告是否有协议解除权?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投资款?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围绕庭审焦点,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伙协议的甲乙方为本案原、被告,第三人为甲方见证人,且合伙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第三人施某乙并非本案合伙协议的合伙人。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向他人借款也不足以证明系三人合伙。同时,法院指出,原、被告之间签订《合伙协议》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之规定,原、被告约定不得退伙,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伙关系,实为退伙。被告不同意退伙,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不支持原告退伙,是否即意味着原告不能要回16万元投资款?而结果却并非如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运作成功工程项目。原告根据《合伙协议》第四条第5款约定以被告未运作成功工程项目为由,主张退还投资款,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16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威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1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民事合伙纠纷。处理民事合伙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合伙人退伙,原则上应当允许,其法理是合伙关系有极强的人合性,退伙后双方应当进行结算,盈亏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但本案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不得退伙,如果被告运作工程项目不成功,由被告负责退还原告投资款。依照约定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故本案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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