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消失的存单背后……

内江日报 2019-10-17 07:30 大字

一张消失的存单,背后隐藏着两人“假结婚”的诡计。令男子没有想到的是,从自己答应与她“结婚”的那一刻,他已“入套”。他的美好愿望不仅没有实现,还因此搭进去近10万元。

日前,该案先后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有了结果,涉案妇女丁某因犯诈骗罪和盗窃罪受到刑罚惩处。

◇本报记者 高波

骗局:

“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偿

被害人宋某与本案中的妇女丁某,是多年的朋友。据宋某回忆,2018年11月的一天,他接到丁某的电话说老家的土地要征转,“我们可以办个假结婚,可以多分一套房子。”

丁某还告诉他,“关系是找到了,但是需要点钱去疏通一下。”

突如其来的“好事”,让宋某迷失了理智。他丝毫没有怀疑丁某的话,当即凑了5000元钱拿给了丁某。

第二天,丁某又来到他家里,继续跟他说这件事,并让他把所有银行卡的密码跟她说。理由是“政府可能要来调查是不是真的夫妻,如果连这个基本的信息都不晓得肯定不得行。”

“我觉得是这个道理。”丁某的话,令宋某深信不疑。于是,他告知了所有的银行卡密码,还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拿给丁某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之后给了丁某1200元现金以及微信红包转账800元。

前后三次,宋某便向丁某支付了7000元,可大概过了一个星期,丁某又以打通关系为借口,向他要了16000元。而这一次,他心里觉得不踏实。

宋某称,他有一张存款单夹在户口簿里,因为丁某迟迟没有归还户口簿和身份证,他担心存款被取走,于是打电话联系丁某。可没联系上,于是他跑去丁某父亲的家里去找丁某,此时他才得知,丁某老家并不存在征地拆迁的事情。

两万多元就这样打了“水漂”,宋某既心疼又难受。直到之后与丁某见面,他才得知自己的损失远不止两万多元。他夹在户口簿中的一张7万元的存单上的钱早已被丁某取走并已挥霍。就还钱的事两人争执未果,于是,宋某和丁某等人一起到了派出所……

控辩:

是犯一罪还是犯数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称,丁某三次骗取被害人宋某23000元及盗取被害人存单上的钱的行为,应当分别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丁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诈骗罪名无异议。但对盗窃罪名提出了异议,认为取款70156.92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那么,丁某的犯罪行为,究竟是犯一罪还是数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到11月期间,被告人丁某虚构其户籍所在地的土地要被政府征转,与其假结婚可以多获得拆迁补偿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宋某的信任,后以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花钱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币23000余元。

丁某在实施上述诈骗行为期间,被害人宋某将户口薄及身份证交与丁某办理“结婚手续”时,误将一张夹于户口簿中的7万元存单一并交给了丁某,丁某发现该存单后,欲占有该款项,遂编造理由从宋某处获得该存单的密码,并在被害人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前往银行取款本息合计70156.92元。

基于审理认定的事实,法院认为,丁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虚构假结婚可以多获得拆迁补偿的虚假事实,骗取宋某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且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判决:

被告获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某将上述诈骗及盗窃所得赃款共93000余元挥霍,案发后,丁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0万元,求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二审审理期间,认定丁某主动投案,系自首。法院根据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进行了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二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官点评:

以案说法解读盗窃罪与诈骗罪

在本案中,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丁某取走宋某存款的后一犯罪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法官在作出评定时,对此进行了法律解读。

法院指出,诈骗罪与盗窃罪主观上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都是公私财物,但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作出财产处分的通常是被害人本人;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

在本案中,被害人宋某从存单夹带在户口簿中给被告人丁某起直到案发时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中,丁某也一直没有告知宋某存单在自己处,存单里的钱被她取走。该存款并不在宋某的控制之下,宋某也从未表示要将此款交付给丁某。丁某从宋某处骗取密码的行为只是为了辅助盗取存单上的款项。

此外,本案存单是一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系取款的直接依据,丁某从被害人户口簿中取得存单后,虽然存在虚构事实骗取取款密码的行为,但取款本身使用的存单和身份证均是真实的,非冒名取款,存款机构也是凭借真实的存单和真实的身份证支付存款,因此认定诈骗罪亦缺少事实依据。故被告人丁某采用秘密手段获取宋某银行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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