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遭遇假“房东” 威远多人被骗租金
◇本报记者高波
租客交了房租后,带上东西准备入住时却发现房门打不开,“房东”也联系不上。让租客没有想到的是,从一开始,这就是一个骗局。
今年6月,威远警方先后接到多人报警称遭遇诈骗。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获刑。
报案:
“房东”收了租金后消失
今年6月,急需租房的兰某通过网络搜索,相中了位于威远连界镇境内的一处出租屋。在这之后,兰某还专门赶去出租屋与“房东”进行了面谈。
兰某回忆称,在该出租屋内,她曾要求查看房产证和身份证,可“房东”却说身份证在车上,房产证在他母亲那里。她当时也没有多想,完全没有想到这竟是一个骗局,便在该出租屋内与“房东”徐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并通过微信将租金和押金共计10000元转账给了徐某。
6月20日,当她带着行李准备入住时,却发现钥匙根本就打不开房门,而“房东”的电话也打不通,她这才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了。
与兰某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其余3名租客,在几天前,他们也曾在这处出租屋内与“房东”签订了合同,并交了租金和押金共计1.6万余元。只是,与他们签订租房合同的“房东”不姓徐,而姓林。事实上,徐某和林某其实是一个人。
供述:
房屋转租却心生贪念
根据租客提供的信息,威远警方很快掌握了这个所谓“房东”的个人信息。2018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简阳将徐某抓获归案。
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上,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
今年30岁的徐某是简阳人。徐某供述称,涉案出租屋,其实是他租来的。2018年5月,他从建筑公司辞职后随妻子回到了威远连界的老家,准备在这边找份工作安定下来,便租下了这套住房。
可是入住不久他们就发现,这套房屋离妻子上班的地方有点远,夫妻俩一合计,决定把现在租的这套房转租出去,再在离单位近的地方租一套房。
于是,徐某在6月9日以真实姓名通过网络发布了租房信息,很快,兰某便联系了他上门看房,6月10日,兰某与他在该出租屋内以每年9000元的价格签订租房协议,并通过微信将10000元租金和押金转账给了他。
然而,这一次转租,却让徐某动起了歪念。徐某称,短时间内便顺利收到了10000元房租,当时没有收入来源的他为此动了贪念。于是他使用化名继续在网上发布租房信息,并接连与多名租客签订租房合同,收取租金。
租客们签了合同,交了钱,到了约定搬家的时间再与他联系,却发现电话打不通,微信也联系不上了。他们这才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了,于是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
判决: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11月20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6月,徐某通过“连界微帮”发布其出租位于连界镇某小区住房信息,虚构该房屋产权属自己所有的事实,同时与多名租客签订租房协议,骗取其租房款和押金共计26780元。6月22日,徐某将4名被害人微信及手机号拉黑后外逃,于2018年6月2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为此,威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点评:
防人之心不可无
法庭上,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称自己的贪念给家庭带来了伤害,他对不起孩子、对不起父母亲人。然而世上哪有后悔药,事已至此,他只能好好改造,今后靠自己的双手踏踏实实挣钱。
审理此案后,该案审判员同时提醒大家,诸如租房等情形,一定要请出租人出示相关的产权手续,到现场实地查看、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到产权登记机关查验相关的产权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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