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扯筋” 原告索赔一元钱

内江日报 2018-03-08 08:13 大字

◇本报记者 高波

“不蒸馒头争口气。”好多时候百姓打官司并非为争钱,而是为了“争道理”。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黄荆沟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一元钱官司”,原告索赔一元钱获得法院支持。

邻里打官司,原告索赔一元钱

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母子,是亲戚关系,又相邻而居。原本两家人相处融洽,却因饮用水和砍树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大打出手。事后,镇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果,双方对簿法庭,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仅是要求被告赔偿一元钱。

为了一块钱打官司,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2017年9月,威远法院黄荆沟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5月9日无故砍伐了属于原告的巨桉树13棵、麻竹一垄和核桃树3棵,樱桃树、李子树10余棵。经村、镇调解均未达成协议;另外,被告未经允许占用并改造原告承包地砌成鱼塘,侵害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应恢复原状。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巨桉树、麻竹和核桃树的损失2000元并将原告砌成的鱼塘恢复原状。

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并自愿放弃赔偿款1999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元钱。

被砍树木到底是谁的?法院确认归属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栽种在自己房前屋后的树木是属于自家的,并提供了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欲证明栽种在该房屋后的树木属于自家的。被告方称,砍自家房前的树,并未影响到原告的经济利益。如果原告能证明树木属于原告所有,该恢复原状就恢复原状。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均出示了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原件等相关证据,欲证明涉案树木属于自家所有。那么,涉案树木究竟属于谁?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父亲与其几兄弟共有一处自留地多年,并未分割。农村土地有“上管下”的习惯,原告父子按照农村习惯在自留地土坎下面栽植的竹子和桉树等林木,应属原告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分三次砍伐了竹子一垄、巨桉树10余棵,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认为该林木对其有所妨碍,应当主动与林木所有人即本案原告协商并取得同意,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再行砍伐,其在本案中的辩称均不能成为砍伐原告林木的理由,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并放弃赔偿款1999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准予。因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明显超过1元,法院对原告主张赔偿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7年10月30日,威远县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砍伐原告竹子一垄、巨桉树10余棵所造成的损失1元。

法官点评:村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高涨

打官司,是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威远“一元官司”引发了人们的讨论,有人认为,为一元钱打官司,不值得。也有人认为,这体现了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高涨。

审理此案后,威远法院法官郭建伟就此案发表了观点,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俗话说,“不蒸馒头争口气”,此话折射出中国人朴素的道德情感,值得与否,只有当事人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当事人索赔1元,明显不是为了这一元钱利益,也许是为了表明一个姿态,也许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尊严,也可能是为了得到一个公正的对待或说法。本案中,正如原告方所称,打这场官司的最终目的并不是想要被告一家赔偿多少钱,最主要的还是要赢一个道理。

郭建伟称,原告讨要的这个“理”,就是确认物权归属,法律支持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诉讼标的虽小,却也反映出村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高涨。

同时,郭建伟也指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的邻里关系是创造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邻里之间,当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更需要主动与对方沟通,互相包容谅解,只有这样,才更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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