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见女友与人幽会,男子突发心脏病猝死
深夜归来,却撞见女友钟某与他人幽会,威远男子李某气急攻心突发心脏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李某的家人将钟某和“第三者”老李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62万余元。李某之死谁之过?两被告人该不该为此承担责任?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案。
◇本报记者 高波
事发
撞见女友与他人幽会男子突发心脏病
2016年8月15日晚12时左右,在成都经商的李某回到威远。每次回来,他总是住在女友钟某家。
而这一次,李某突然归来,却被钟某拒之门外。随后,李某强行进入屋内,然而,屋内的情景令他极为恼怒,屋内竟还有一个陌生男子……
一场“硝烟”在三人之间随即升起,李某情绪激动抓住该男子不让其走,而钟某则抱住李某,最终,该男子挣脱李某离去。
而就在该男子走后不久,李某心脏病病发,钟某及时进行了救助,但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2017年9月,李某的亲人将钟某和“第三者”老李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赔偿损失62万余元。
原告诉讼称,被告钟某与死者李某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两被告在钟某与李某同居的住所内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明知李某患有心脏病,却与死者发生打斗,导致李某心脏病病发死亡。故应为此承担责任。
辩称
已经分手,他强行闯入住所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人均提出了辩解。庭审中,被告老李辩称,不知道李某患有心脏病,也未与李某发生打斗,造成李某死亡的原因是自身心脏病所致,与争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钟某则辩称,她与李某已经分手,不存在恋爱关系。李某擅自闯入她的住所,存在重大过错。李某死亡的原因是自身心脏病所致,与争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钟某称,她曾将李某患有心脏病的事告诉过老李,但他们没有殴打李某。
查明
男子强行入室,三方发生抓扯
事实究竟是怎样的,两人的辩解是否成立?法院对事实进行了调查。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钟某离婚后,居住在前夫承租的这套位于县城的公租房内。2008年3月,钟某经人介绍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长住成都经商。2016年1月以后,被告钟某回到威远生活。李某从成都回威远时,双方居住在钟某居住的房屋内。钟某称双方在同居期间时有纠纷,李某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已经分手。但钟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分手。
同时,法院还查明,从2015年12月起,被告钟某与被告老李(已婚)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告知李某患有心脏病。
事发当晚,李某从成都回到威远强行进入钟某居住的屋内,发现两被告住在一起,三方发生抓扯,李某情绪激动,抓住老李不让其走,钟某则抱住李某。老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用拳头打击李某手背;被告钟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及庭审中均证实老李用脚踹击李某手背。老李走后不久,李某心脏病病发,钟某及时进行了救助,但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事发后,李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16年8月20日,威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李某尸体进行了检验,对李某的心脏、肝脏、脾脏、双肾等器官组织进行了法医病理学会诊检验。2016年12月29日,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尸体检验查见有严重的足以致人猝死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可能。
2017年5月3日,威远县公安局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6月5日,该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生前患有严重的足以致人猝死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有心肌梗死的既往史,以及较轻微的肺部疾病,可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可能。李某与人发生纠纷是导致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的诱因,参与度建议为10%-20%。
认定
两被告存在过错,承担15%的民事责任
查明事实后,法院就本案民事责任进行了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钟某不能正确处理婚恋关系,两被告违反道德规范,明知李某患有心脏病,双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给李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伤害,导致李某情绪激动,两被告与李某发生抓扯,被告钟某抱住李某,被告老李对李某进行了殴打,两被告共同对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诱发了李某心脏病病发,导致李某死亡,两被告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两被告的侵权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李某自身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与被告钟某虽然存在恋爱关系,但相互之间不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被告钟某有权不让李某进入自己居住的房屋,其强行入室,构成侵权,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责任。
法院还认定,司法鉴定虽是公安机关委托,但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科学,法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参与度,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在事件发生时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酌定由两被告承担15%的民事责任。
随后,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涉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依法进行了确认,认定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为59.6万余元。2017年11月22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两被告承担15%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原告8.9万余元。同时,两被告还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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