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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移花接木”,两司机帮忙换商标同案并处

内江日报 2017-11-16 07:33 大字

为牟取利益,原本应向买方提供“川威”牌钢材的他,却产生了从他处购买更便宜的钢材将商标更换为“川威”牌出售给买方的想法。不巧的是,他安排司机在运输途中更换钢材商标吊牌时,被“川威”牌钢材生产公司员工发现并当场挡获。

日前,经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徐某等三人“移花接木”的行为,被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本报记者 高波

蹊跷

发现两辆货车路边更换货物商标

2016年11月3日上午11时许,在威远连界镇高速路出口,停靠在路边的两辆满载钢材的货车,引起了路过此处的两名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注意。

他们意外发现,有两名男子正在将货车上所载钢材的商标更换为“川威”牌钢材的商标。而“川威”牌钢材,正是由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

“他们为什么要换成我们公司的商标?” 发现蹊跷后,两名员工随即将看到的情况向公司报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领导得知情况后,立即带人赶到了现场,当场将两名正在更换商标的货车驾驶员挡获,并向警方报了警。

供述

货主安排司机帮忙更换商标

被挡获的两人,一人姓黄,一人姓刘,分别为两辆运载钢材货车的驾驶员。据二人供述称,他们都受雇于货主徐某,将钢材从成都运输到宜宾的一处工地上。他们只是收取运费,而更换商标,则是徐某安排他们帮忙换的。

货车司机黄某供述称,2016年10月27日,他曾帮徐某运过一车钢材去宜宾,仓库发货的人拿了一些“川威”的商标吊牌给他,那一次,他便在运输的途中帮徐某更换过一次“川威”的商标吊牌。黄某心里清楚,自己运的货不是“川威”的,而更换商标吊牌后就代表是“川威”的货了。

两名司机被挡获后,警方很快找到徐某。据徐某供述,他与他人合伙在威远开了一家贸易公司,而他以公司的名义向宜宾一家房地产项目的工地供应钢材。因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川威”牌(注册商标)钢材售价更高,为牟取利益,他便产生了从他处购入钢材将商标更换为“川威”牌出售的想法,并于2016年10月在成都制作了一批“川威”牌钢材的商标吊牌备用。

之后,徐某从他处购买了钢材,在运输过程中,安排司机将钢材原商标吊牌更换为“川威”牌商标吊牌,并以“川威”牌钢材的名义交货、结账。徐某称,用其他品牌的钢材假冒“川威”的钢材,每吨能多赚四五十元钱。

认定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人系共同犯罪

2017年9月19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徐某从他处购入钢材共计30余吨销往宜宾工地。运输过程中,徐某安排司机黄某将钢材原商标吊牌更换为“川威”牌商标吊牌,并以“川威”牌钢材的名义交货、结账。2016年11月3日,在徐某的指使下,司机黄某、刘某在威远县连界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外路边将钢材商标吊牌更换为“川威”牌商标吊牌并准备运至宜宾销售时,被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当场挡获。

经鉴定,徐某2016年10月27日销售钢材30余吨价值8.6万元;2016年11月3日现场查获的两车钢材60余吨共计价值18.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黄某、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威远县连界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外更换“川威”钢材商标吊牌时,被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当场挡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

诚信经营贵如金

审理此案后,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廖小东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商家,诚信经营,贵如黄金。诚信,不仅是做人之本,也是企业经营生存和发展之道。不管是做人还是做生意,失去了诚信都将举步维艰。本案中的被告人徐某便是一个生动的反面典型,他为获取利益,自作聪明玩“移花接木”,以“失信”为代价,受到的惩罚必然是沉重的:不仅身陷囹圄,还因此丢失了优质的客户资源。

同时,法官也提醒市民,应尽可能地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切莫像本案中的两名司机一样,须知,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帮助,也是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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