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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内江日报 2017-07-27 08:03 大字

没有借条,仅有银行转款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2017年7月10日,威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关注。

◇胡秀 本报记者 高波

起诉:

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

2017年4月,原告张某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借款9万元及承担逾期还款的资金利息。

原告诉称,2015年7月8日,被告杨某因需资金周转,通过原告的女儿介绍向原告借款,原、被告达成头口协议后,原告便通过银行转款给被告。被告收到后,答应在1年内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手工补制回单、原告与被告就9万元是否为借款的录音材料。

辩称:

转账属实,但该款系原告赠与,不应偿还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某辩称,原告向自己的账户转账9万元属实,但该款系原告赠送给自己和原告女儿共同生活的开支,不应偿还。

然而,被告却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系原告赠与。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以下事实:2015年7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9万元,被告未出具相应的收据。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与原告的女儿小张自2009年起即同居生活至2016年底。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要办五金厂,资金周转困难,向自己借钱9万元,因被告和自己的女儿是同居关系,自己不好意思要求被告出具借条。

而被告则认为,因自己要和小张结婚,该9万元系原告赠送给自己及小张用于支付购买房屋的首付。后花费了4.2万余元办厂买机器,小张旅游用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用于了被告和小张的生活开支及租用厂房。该款系赠与,不应偿还,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便要还,也应该由小张与自己共同偿还。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焦点: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关于借款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关注此案的市民也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债权,仅依靠转款单,不足以推定借款的真实存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借条,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先前关系特殊,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也在情理之中,且有转款凭条。而被告辩称该款系赠与,就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被告就需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认定:

有转款凭证没有借条,借款事实依然成立

那么,原告在没有借条,仅有银行转款凭证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银行转款9万元给被告属实,本案虽然没有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之规定,现原告凭据银行的转款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认为系赠送,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应认定原告转账给被告系借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及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针对被告认为如果要还,也应该由原告女儿小张与自己共同偿还。法院认为,被告与小张系同居关系,其同居期间的债务系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做处理。

就在法院据此准备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前,承办法官再一次向原、被告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当庭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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