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首起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内江日报 2022-02-16 01:57 大字

(姚军)近日,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公司的CT室有一台口腔数字化X射线机,现场检查却未见该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

当日,执法人员在东兴区汉安大道某口腔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 2016年7月13日从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口腔数字化X射线机”,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为:国械注进20143305295,购进单价为350000元一台,但因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无相关进货记录。

该医院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据了解,在购进医疗器械时,购买方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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