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布一起醉驾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内江日报 2021-06-04 07:11 大字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付垚霖)6月3日,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布一起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广大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勿以身试法。

2021年5月9日,驾驶人史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F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内江经开区英伦世家方向往冷家湾方向行驶,行驶至汉渝大道时,与同向行驶的苏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7***6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

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史某某有酒驾嫌疑,对史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驾驶人史某某因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吊销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且以后再也不能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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