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袭警”:内江两男子被刑拘

内江日报 2021-03-19 07:52 大字

(钟睿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曾利军 实习生 刘文斌)3月17日,记者从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获悉,自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以来,东兴区警方成功处置了两起涉嫌“袭警”案件。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其中的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3月7日晚8时许,内江市公安局巡逻6组的民警在东兴区新坝小区处理一起纠纷警情时,为及时控制现场,巡逻6组的民警通过对讲机请求在附近的巡逻7组和10组的同事前往增援。

待巡逻7组和10组的民警赶到现场后,民警决定将涉事人员冯某(男、36岁、内江东兴区人)带至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桐梓坝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然而,就在民警使用警车将涉事人员冯某带至派出所的途中,冯某情绪激动,在车内辱骂、脚踢民(辅)警,导致辅警李年亮小腿多处软组织受伤。

随后,民警将涉事人员冯某依法带至桐梓坝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无独有偶!

当晚11时许,内江市公安局巡逻6组民警在东兴区香颂湖小区车库处,处理一起醉酒人员与出租车驾驶员因车费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民警阳廷勇对醉酒人员张某华(男、50岁,内江东兴区人)询问情况的过程中,张某华突然挥手打向民警阳廷勇的脸部,导致其脸部红肿。

随后,涉事人员张某华被依法带至桐梓坝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目前,东兴区警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华、冯某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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