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商业贿赂被罚13万元

消费质量报 2021-01-15 00:50 大字

近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内江市东兴区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查,该公司为了获取利益,与原内江市某医院领导达成共识,在其帮助下成功与内江市某医院签订《医院职工文体活动费用支付协议书》,成功谋取了交易机会并获取了利润,后以现金形式向该院领导行贿13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和第三款“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最终对该公司罚款13万元。王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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