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内江日报 2021-01-08 06:40 大字

◇本报记者曾利军

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0日,由内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条例》实施后,普通市民需要做些什么、物业服务企业又应该在《条例》实施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问:普通市民在《条例》施行中需要做什么?

答:作为内江普通市民,首先应该学习《条例》、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市民,不进行违法建设;其次,可参与《条例》施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和举报。”如果已经实施违法建设的,应该配合查处机关调查工作,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问: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例》实施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内江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发挥三大作用,一是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二是劝阻,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对实施人予以劝阻并做好记录;三是报告,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协助治理工作情况纳入信用记分管理。

问:违法建设在内江会受到哪些限制?

答:根据《条例》规定,违法建设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已存在的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产权手续,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交易手续。

问:对已实施违法建设的要怎么处罚?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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