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内江日报 2020-09-25 07:07 大字

隆淑英(公民身份证号:511002730918222):

因你至今未就被征收房屋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合同,我府根据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和《内江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东兴区月亮街、天河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批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拟对登记在你名下坐落于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开发区天河街148号13幢2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0104117号,建筑面积38.4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 评估价为3900元/平方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自主购房安置或实物安置)补偿(评细内容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到内江市东兴区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领取)。

为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若你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事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日内,以书面形式(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予以记录)向内江市东兴区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特此通知。

联系人:涂锋联系电话:17796428611

联系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628号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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