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孩饮酒中毒死亡 10余名同饮亲戚也要担责

内江日报 2020-08-13 07:46 大字

春节,一大家人一起聚餐,原本是一件高兴的事。然而,在这高兴的氛围之中,一名年仅17岁的女孩却因酒精中毒致死亡,为这场欢聚留下伤痛。

日前,经东兴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同桌饮酒的10余名亲戚,为此悲剧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高波

案情:

团年宴上未成年人醉酒

2020年6月,东兴区黄某夫妇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等多人为他们的女儿小黄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查明,2020年1月27日,陈某某带领小黄等人前往亲戚家拜年。晚饭时,席间多名未成年人同桌饮酒。陈某某见状后便主动邀请小黄一起喝酒,在二人共同饮酒3碗后,陈某某不胜酒力离席。小黄便主动找同桌的张某某一起划拳饮酒。小黄当晚共饮酒5碗,后酒精中毒死亡。小黄去世时,年仅17周岁。

黄某夫妇称,小黄明显醉酒时,在场人员无一人劝阻;且小黄明显醉酒不省人事之后无人照顾,也无任何人通知小黄的父母或将其送医,导致小黄酒精中毒身亡。故黄某夫妇认为,同桌众人均应为此承担责任。

该事件经当地乡镇调解委员会及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等人(其中包括多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

众人自愿赔偿共计27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鉴于涉案主体基本上都存在亲戚关系,且涉及多名未成年人,在尊重案件事实和维护原、被告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同时也为化解涉案未成年人心理上的负担,法院决定采取调解定纷止争。

在法院的主持下,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本案被告陈某某等10余人共同向原告赔偿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

法官点评:

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担责

审理此案后,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皓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饮酒人同时又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同饮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明知饮酒人身患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等,有劝酒、灌酒行为的情况;

二是对饮酒人酒后如驾车、洗澡或从事剧烈运动,没有加以劝阻的;

三是如果饮酒人已失去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的时候,同饮人没有将其安全送至家中、医院等有人照料的场所,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的。

法官称,亲朋好友聚会是件高兴的事,但即使是成人之间,饮酒也需适量,且不可贪杯,更不可劝酒。对于未成年人,则应给与更多的保护,更不能主动邀约饮酒。显然,在本案中,特别是同桌饮酒的大人们,对醉酒的小黄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本案中相关众人应当对小黄之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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