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又反悔,他给自己“挖了一个坑”

内江日报 2020-03-26 06:40 大字

◇本报记者 高波

这是一起案情简单的盗窃案,一审期间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因此获得了法律的从宽处理。

然而一审宣判后,他却反悔了。为了达到不“转监”的目的,被告人自作聪明企图“钻法律空子”,却不想竟给自己挖了一个“坑”。

日前,这起经检察机关抗诉而变得特别的案件,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有了结果。

认罪认罚,法院一审从宽判决

2019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流窜至东兴区疾控中心的疫苗接种门诊大厅,伺机盗窃。

抱着小孩前来打预防针的马女士,顺手将手机放在了上衣荷包里。这引起了刘某的注意。随后,刘某借着宣传单作掩护,趁机偷走了她的手机,并将偷来的手机以120元的低价卖给他人。

很快,刘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由于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加之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所以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建议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简单来说,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较为快速的审理程序。

根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以及符合其他的相关条件,依法可能判处刑期一年以下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2019年9月11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速裁审理。案件审理的当天,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虽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定罪准确。

故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量刑时对刘某予以了从宽处罚。一审判决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出尔反尔,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原本这起案件到这里就算结案了,可让人没想到的是,一审判决后不久,被告人刘某却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也就是说,他自我推翻了此前自愿“认罪认罚”的承诺。

刘某为何出尔反尔,难道真的是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而事实上,并非如此。二审中,刘某最终向法庭说出了实情。原来,他之所以推翻自己的承诺而选择上诉,并非是不认可一审判决,其本意是想通过上诉来拖延时间,以达到一直在看守所羁押,剩下的刑期不用转至监狱服刑的目的。

这个不具正当性的理由,显然不能达到他的预期。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原想通过上诉的方式 “钻法律空子”,却不想竟给自己挖了一个“坑”。他的行为,致使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提起了抗诉。

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是,因被告人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没有实际认罪认罚,故一审对其判处的从宽判决基础不再存在,故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在法庭辩论阶段,出庭检察员指出,检察机关在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础上作出的量刑建议被一审法院采纳。刘某在一审裁判后,无正当理由否定了其签字认可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充分表明了其认罪认罚的动机不纯,没有真正认罪认罚。故一审对其做出从宽判决的基础不存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同时,出庭检察员还指出,检察机关对刘某盗窃一案提出抗诉,并不是为了剥夺刘某正当的上诉权,对于被告人正当上诉权,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都是予以充分保障的。对于本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是因为刘某违背其自愿的承诺,滥用其上诉权利而造成的。像刘某这样违背认罪认罚的承诺,滥用上诉权,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是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设计本意相违背。如果任其滥用,不施以惩戒,将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有效得到实行。

滥用上诉权,二审判决施以惩戒

二审中,上诉人刘某称,经过管教干部、检察官和律师的帮助教育,他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官和检察官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愿认罪认罚。

休庭后,合议庭根据庭审事实,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本案进行了综合评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次犯罪以前,曾因实施盗窃四次被判处刑罚,而本次犯罪又是在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且刘某的扒窃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以盗窃罪予以刑罚处罚。刘某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一审公诉机关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判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定罪准确,全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量刑时对刘某予以了从宽处罚。而刘某却在一审宣判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虽然上诉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但刘某违背认罪认罚的承诺,为达到自已不到监狱服刑改造的目的,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上诉,造成原审所采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丧失了适用的基础,致使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导致本案启动二审程序,极大的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对刘某的此种行为应当予以惩戒,增加其刑罚量。

为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一千元。这个量刑结果,比一审量刑增加了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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