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明确市政府为内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内江日报 2019-12-19 07:34 大字

内江黄鹤湖旅游景区记者 黄正华 摄

(全媒体记者 刘颖)环境有价,一旦损害将应赔尽赔。12月17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内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提出2019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哪些情况要追责?

《方案》明确表示,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都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事务性费用。包括清洗被污染的动植物和公共建筑,集中处理和处置污染物,回收处置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

谁来追责?

《方案》明确,市政府作为内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跨市 (州)的生态环境损害根据职责分工由市级有关部门上报省政府对应部门。

如何赔偿?

《方案》明确,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迹象、线索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经核实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

本着先磋商后诉讼的原则,赔偿权利人先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或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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