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埋“雷”,民事纠纷竟演变成刑事案件

内江日报 2019-08-29 07:49 大字

◇本报记者 高波

2018年底,欲购买二手车的李某甲通过中介,向卖方支付了定金,并与卖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如车辆经检测为事故车,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正是这样一起看似为民事纠纷的案件,背后却隐藏着违法的勾当,升级成了刑事案件。日前,经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甲被认定犯合同诈骗罪,受到刑罚惩处。

买卖车辆起纠纷

2019年1月,魏某向东兴区警方报案称,他在卖车过户的过程中,被买家把他的车子私自开走了。

该男子称,2019年1月初,他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挂在网上出售。几天后,便有买家一胖一瘦两名男子过来看车。胖男自称是中介方,瘦男自称是买主。

之后,双方以37800元的价格谈好了买卖。在办理车辆过户时,买主给了他7800元定金,并称车辆过户后便微信转账给他。预付定金时,他与中介方签了合同。

随后,买主就去办理过户事宜。而他和中介方胖男在车上等他。可等了许久,对方仍没有回来,于是他下车去查看过户的情况,走的时候没有拿走车钥匙,并告诉胖男如果下车把车门锁好。之后,胖男也来到大厅寻找买主。

可当他们回来时,发现车不见了。打电话给买主询问时才得知,已办完了过户手续,买主已经将车开走了。买主称,他把车开去成都检测, 如果没有问题就把钱给他。若该车经检测为事故车,则需要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在魏某看来,这就是对方故意给他设置的一个“套”。魏某称,双方商议买卖车辆时,没有说签合同,是双方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对方交了定金后,对方才拿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出来让他签,且合同多达9页,当时他也没有看,就在对方的催促下签了字。而在之前,也没有说要把车拿去检验检测,更没有提及违约按定金三倍赔偿的事。

让魏某不能理解的是,即使按照对方要求要进行检测,那也应该是双方一起先对车作检验检测,再来谈车的价格问题,而不是双方把车看好了、定金也交了没付余款、又没有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就把车拿去检验检测,然后说车有问题,就不付余款了,也不退给他车,还要他三倍赔偿。按照对方的这种说法,自己反倒像是骗对方来买车。

感觉到可能上当了的魏某,和中介胖男一起来到了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民警了解情况后,打电话要求买主把车开回来。然而,买主却以要对车辆进行检测为由,并没有将车开回来。 之后也没有将余款转给买主,并称该车经检测存在右前梁有修复的情况,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调查:民事纠纷背后有猫腻

究竟谁是谁非?民警调查发现,这起“民事纠纷”的背后竟隐藏着违法的勾当。涉嫌犯罪的正是买车人李某甲和中介方李某乙。二人系堂兄弟关系。

今年2月,买方李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抓获归案。李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底的一天,经李某乙(另案处理)提议,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合谋,由李某乙冒充二手车买卖中介,被告人李某甲冒充买家,通过隐瞒不利于卖家的合同条款即二手车过户后还要到买方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二手车不存在事故车、水泡车等瑕疵,否则属卖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然后以卖家违约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要出售的二手车。2019年1月12日,李某乙在网上获知被害人魏某有一辆车要出售,便以中介的名义与被害人联系购车事宜。

2019年1月15日,李某乙介绍被告人李某甲以买车人的身份与被害人魏某进行接触,在双方未就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及购车合同内容进行详细商议的情况下,确定以37800元的价格向魏某购买车辆。当日,三人便到内江市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在到达车管所后,被告人李某甲拿出李某乙事先给他的现金7800元向被害人支付了购车定金。二人趁被害人清点定金时,把事先准备好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拿给被害人看,并催促其签名。因二人的催促,被害人在没有认真看清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便在合同书上签名。

随后,李某甲拿上合同假装去车管所办证大厅办理过户手续,而李某乙和被害人留在车内等待。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按照事前约定,由被告人李某甲假装去办理过户手续迟迟不归,后李某乙趁被害人到车管所办证大厅寻找被告人李某甲时,电话通知李某甲将车开走,李某乙随后假装到车管所办证大厅帮忙找人。被害人发现自己的车被开走后,李某乙又假意配合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多次联系李某甲,要求其将车开回内江,李某甲均以车辆需检测为由未将车开回。后李某甲与李某乙将骗得的车辆在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户在被告人李某甲名下。2019年1月19日,经李某乙联系,二人以24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二手车车行。被告人李某甲分得赃款5000元,其余赃款由李某乙分得。

认定:犯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魏某的全部损失3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鉴于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且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法具有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点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看似是一起民事纠纷,实则是以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勾当,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审理此案后,法官就合同诈骗罪进行了解读。

法官指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但也有明显的界限区分,一是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要区分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三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为合同的履行做出积极的努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欺诈适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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