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消委会公布三件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消费质量报 2019-07-30 00:39 大字

内江市消委会近日公布3件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买到假冒布鞋消费者获3倍赔偿,夸大销售保健品消费者获退款,新买的汽车出故障商家退款又赔保险费。

案例1

网购布鞋属于假冒消委会调解退一赔三

【案情】

3月14日,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张先生到市消委会投诉称:他于2019年2月22日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双价值468元的休闲帆布鞋,商家说是国外进口的正品布鞋。消费者2019年3月13日收到货打开包装后发现没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外包装全是英文字等,且该鞋有刺鼻的胶水味,做工极为粗糙,消费者认为是三无产品,立即与商家协商,商家坚持说该鞋是正品,但拒绝提供产品的任何证据。为此,消费者到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并三倍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消委会人员察看了消费者提供的与商家网络聊天记录截屏,通过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所以,消委会一方面通过电商消费维权直通车平台将消费者的诉求进行登录,请网络平台及时与商家解决消费者的诉求;另一方面与生产该品牌的公司联系辨别鞋子真伪,通过该公司鉴定,消费者购买的帆布鞋为假冒产品,且公司表示未授权该商家在网络上销售鞋子。消委会根据调查结果,立即与该网络交易平台协商,要求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经消委会人员多次与网络交易平台协调,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张先生468元货款,并按三倍增加赔偿1404元,共计1872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帆布鞋为假冒产品,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案中经营者提供的行为属欺诈行为,消费者张先生要求商家退货并三倍赔偿的诉求理应支持。应建华刘长友

案例2

夸大销售保健品消委会调解应退还

【案情简介】

4月17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消费者余女士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称:内江市市中区某食品商行组织中老年人到资中、成都、重庆、大连等地以旅游会销的方式口头宣传该保健品能够治好肾衰竭、肺癌、红斑狼疮等各种疑难杂症疾病,且商家宣传该保健品不仅能治好病还能挣钱,如果介绍其他人购买该产品还可以获得提成。由于消费者2015年患肾病综合症,多方求医无法痊愈,所以她于2017年6月10日至10月29日先后借钱向该商家汇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购买保健品,至今她只领取了3万元的保健品,她认为服用该保健品后没有明显效果。她说曾经到有关行政部门举报了此事,要求商家退还没领取的保健品12万元,但商家已人去楼空,无法解决。为此,她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助找到商家退还她没领取的保健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调查了解情况,消委会人员对该保健品的真伪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该批次保健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由于商家是外省人,已人去楼空,然后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商家的手机号通知到消委会接受调查、调解,商家说在深圳,拒绝接受调解,后来拒接电话,消委会的人员又想尽办法找到生产销售该保健产品的某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的联系电话,要求公司派人到内江市消委会协助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但该公司负责人说属于商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消委会的人员多次打电话与该公司负责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最后公司才派人到内江配合处理此案,经消委会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该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前退还消费者余女士人民币9万元,且一次性提供给余女士需要的3万元的保健品。

【案例评析】

此案中,内江市市中区某食品商行以会销方式口头虚假宣传保健品能够治好各种疑难杂症疾病,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案中经营者口头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理应退还。应建华郭艳坡

案例3

新购汽车出故障消委会快速把权维

【案情简介】

内江市东兴区消费者林女士4月26日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称:她2019年1月11日在内江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贷款购买一辆某品牌的家用汽车,价格:97800元,2019年2月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经常出现发动机故障指示灯亮,且有不正常的减速现象,她将车开到该汽车销售公司检查维修多次后,仍无法排除此故障。为此,她要求商家全款退车、退保险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内江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林女士在内江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的某品牌汽车,她认为该车漂亮、性价比较高,于是通过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购买了该车。2019年2月27日,消费者在驾驶过程中发现仪表盘上的发动机故障指示灯突然亮起,汽车有时出现不正常的降速,此现象持续2分钟左右,消费者立即将车开到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检查,公司检查后未发现故障的原因;2019年3月13日,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再次出现此问题,消费者又将车开到公司进行检查,仍然没有检查出故障的原因;2019年3月14日,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再次出现此问题。消委会认为,该车发动机故障指示灯有时亮说明发动机存在故障,对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时出现不正常的降速现象,且多次检查维修又无法排除此故障,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经消委会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购车款97800元,退保险并补偿人民币5000元。

【案例评析】

此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三款二项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为此,消费者的诉求应支持。应建华郭艳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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