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款机上发现一张卡,男子顺手取走1.5万元……以案说法:他为什么会犯下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报记者 高波
东兴区一男子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提款机上还插着一张银行卡,一时贪念作祟,取走卡内1.5万元。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会因为“一次意外的收获”而受到刑罚惩处。
案情:
提款机上留下一张卡,
男子顺手取走1.5万元
被告人邱某,今年47岁,家住东兴区城区。今年5月,当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他犯信用卡诈骗罪时,他还有一些不明白,自己只是“捡”了一张卡,怎么就与“诈骗”扯上关系了呢?
今年7月10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6日13时32分左右,被告人邱某到东兴区中兴路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自助服务区办理业务,在使用该服务区一台ATM机时发现被害人钟某某遗忘在ATM机内的一张建设银行卡。邱某操作发现可以提款,便连续3次提取卡内现金,每次5000元,共计15000元。随后,邱某离开现场,并将现金藏在自己位于东兴区城区的家中。
当日16时许,钟某某看见银行卡短信取款信息,发现卡内存款被冒领,遂报警。2019年3月1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民警通过调查摸排走访,于3月10日上午前往邱某住所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到案后,邱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退赃15000元。3月14日,公安机关将邱某冒领的现金15000元发还被害人。
判决:
犯信用卡诈骗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并取走15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为此,东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
法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
邱某是个文化程度不高的中年汉子,在这之前,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他的意识里,他并没有“诈骗”任何人,怎么就与“诈骗”扯上关系了呢?
庭审中,法官就信用卡诈骗罪向他进行了解读——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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