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2元车费抢夺方向盘 她获刑3年

四川法制报 2019-06-12 01:01 大字

5月23日上午,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经庭审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樊某(女)与其家人在内江高速公路白马收费站处上车,搭乘陈某驾驶的川K牌照的内江至凌家中型客运班车。当车行驶至省道308线白马加气站附近时,樊某与售票员刘某因是否退还上次乘车时多收取的2元车费而发生争执。为达到退费的目的,樊某情绪激动地在车内来回走动,之后冲到驾驶区域,用力拉拽陈某正在正常驾驶客车的方向盘,导致客车失控偏离行驶路线,迫使驾驶员陈某紧急刹车停靠路边。车停稳后,樊某仍坐在驾驶区域,阻止行车。

庭审中,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事发后主动报警,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樊某在案发时虽有报警行为,但其报警的目的是为了让民警帮忙解决其与售票员的纠纷,并非认识到自己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主动投案自首,故樊某不构成自首。法院还指出,樊某的犯罪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故依法不宜适用缓刑。鉴于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3年。

记者 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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