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借款,还能要回来吗?

内江日报 2019-03-21 02:50 大字

◇本报记者 高波

一笔长达20年的借款,还能要回来吗?3月19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双才法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借款纠纷。李某某20年前向饶某某借款3万元, 20年后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某对该笔款项及利息进行了偿还。

案情:

20年前借款3万,此后再无联系

2018年,原告饶某某向法院起诉称,1998年,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向他借款3万元,他以现金方式将借款本金支付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向他出具了借条。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但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然而借款后,李某某生意失败。其间,饶某某一直无法联系到李某某,李某某也从未主动联系过他。眼看已快20年,饶某某几乎对收回此款失去了信心。尽管如此,饶某某仍在2018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此延长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

近日,饶某某经多方打听,得知李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办企业,且已购车买房,为此,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

调解:

双方达成和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此案事实清晰、关系明确,标的额明确无虚假,几乎没有争议,如能调解更有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便多次主动前往被告李某某家中耐心劝导,并告知其如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执行会让“老赖”无处遁形。

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原、被告最终在开庭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在还款金额上作出一定让步,被告也于当日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了利息15万余元,原告遂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该起长达20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点评:

重视“诉讼时效”,权利人当积极行使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理说,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这笔欠款已拖欠近20年,不是已经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了吗?

审理此案后,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就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进行了解释: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便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结合本案而言,简单来说,假如债权人饶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没有起诉追偿,那么之后再起诉追偿欠款,便得不到法律更好的保护,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经过作为抗辩,饶某某则可能陷入诉讼结果不利的情况。

法律上,对诉讼时效期间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有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之分,针对普通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因为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法律的相关解释,就这笔款项的诉讼时效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该笔款项的诉讼时效符合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最长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同时是为了更好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新闻推荐

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江市公务员局关于2019年上半年 内江市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的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2019年上半年内江市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91名,其中定向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试录用...

内江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内江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