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消委会提醒:不要盲目“预付消费”

内江日报 2019-03-14 06:44 大字

要科学理性消费

编前语: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结合内江市目前正在扎实推进的“春雷行动2019”和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从即日起,本报将陆续推出一批消费投诉领域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消费案例给你提个醒:科学理性消费,谨防消费陷阱。

◇本报记者 梁盛贵 文/图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层出不穷,已经从传统的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行业扩展到线上的教育培训、租房市场、娱乐生活服务等领域,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3月11日,记者从内江市消委会采访获悉,日前,他们调解了多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例。

案例一:

预付12万元办会员卡

消委协调退了7.6万元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内江某美容馆搞活动,基础浴足首次只要10元钱。市民刘大爷(化名)听闻后,觉得非常划算,就去试了试。

浴足过程中,美容馆工作人员建议刘大爷办一张会员卡,1000多元即可享受48次这样的浴足服务。刚享受了浴足带来的舒适感,刘大爷没有过多考虑就答应了,并很快支付了费用。

没想到,在之后的消费过程中,工作人员又诱导刘大爷先后办理了21个美容项目,包括面部养生、肠道舒畅调理、膝部保暖、腿关节保养、脑部亚健康调理等,每个项目少则30次,多则200次。几年来,刘大爷共预付约12万元,将会员卡逐步升级到了金卡。

后来,刘大爷因身体不适,不想继续在该美容馆消费,希望商家退还剩余的费用,但商家不同意。于是,2018年8月25日,刘大爷投诉到了消委会。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立即派人调查核实。经调查,该美容馆是以加盟店的方式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包括美容、浴足服务、零售化妆品等。截止到2018年8月,刘大爷办理的会员卡还剩下约70%的美容项目没有使用。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美容馆于2018年9月12日和17日分两次退还消费者刘大爷共计76000元。

案例二:

花3500元还未健身就怀孕

消委协调退得全款

市民王女士本打算健身,在内江城区某健身会所花了3500元请私教,没想到还没来得及健身就怀孕了,不适合剧烈运动。于是,王女士找到该健身会所,希望退款,但健身会所不愿意。无奈,王女士于几天前通过12315进行投诉。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且双方签订了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应退款。

最终,通过协调,商家全额退款。

消费提醒:

谨慎办理预付卡,切忌大额充值

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进行预付消费时,应核实商家资质,不要被低价诱惑,谨慎办理预付卡、储值卡等,切忌大额充值;坚持签订合同、索要票据,并妥善保管好发票和消费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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